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哪些(合同糾紛解決的方法有哪些)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由簽訂合同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合同糾紛中,管轄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合同糾紛的管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簽訂合同地人民法院管轄:指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地點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例如,在北京簽訂的合同,糾紛應該由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指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則按照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跨省份的合同糾紛,就要看具體事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例如,涉及到物流或者互聯網等跨境電子商務,可能需要根據具體的規定來判斷管轄權。
如果涉及到合同簽訂和履行地點不明確,該怎么確定管轄權?如果合同簽訂和履行地點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可以依據合同糾紛的性質、主要事項和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例如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情況、交易方式、交付時間和地點、支付方式、有無提單等,進行細致分析和判斷。同時,也需要參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等文件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在合同糾紛中,正確判斷管轄權對于案件的審理和處理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是基本的管轄原則,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會存在一些復雜的情況,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考慮和分析,從而確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針對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雖然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是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面臨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履行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是 合同履行地 和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合同糾紛管轄規定
1.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 合同的履行 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
3.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 財產 租賃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 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二、承攬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承攬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管轄嗎
首先,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管轄。其次,法院協議管轄的范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然而離婚涉及到了人身關系,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 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 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 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 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
(5) 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沒有確切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如下: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種合同糾紛專屬管轄
一、專屬管轄適用的案件種類: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二、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有: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地。協議地點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4種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是: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如何選擇管轄
法律主觀:
合同糾紛有以下類型:合同違約糾紛、解除糾紛、履行糾紛、賠償糾紛、訴訟管轄糾紛等,選擇管轄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但如果當事人約定由牽連地法院管轄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牽連地一般是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管轄根據《合同法》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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