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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有區別嗎?(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可作廢嗎)

2023.09.15 0人閱讀
導讀: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可作廢嗎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的一種財產約定,用于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歸屬、財產分割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等事項,1. 目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的協議,旨在明確雙方在婚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權益、財產歸屬和財產管理等事項,案例:案例一夫妻A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后所得收入按照3:7的比例分配。

本文將會從專業法律角度分析解讀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有區別嗎?的相關知識,其中也會對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可作廢嗎進行引申介紹,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下面就從多個角度對問題進行全方位介紹!

本文導讀目錄:

1、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有區別嗎?

2、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可作廢嗎

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有區別嗎?

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是在婚姻關系中涉及財產分配的兩個不同階段的協議。雖然它們都與財產分配有關,但在目的、簽訂時間、法律效力和適用范圍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

1. 目的

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的協議,旨在明確雙方在婚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權益、財產歸屬和財產管理等事項。其目的是為了規范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財產關系,防止財產糾紛的發生。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離婚程序進行中或離婚判決生效前達成的協議,旨在解決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等問題。其目的是為了在離婚后合理、公平地劃分夫妻共同財產,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2. 簽訂時間

婚內財產協議通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后任何時間簽訂。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在婚姻存續期間隨時達成財產協議。

離婚協議通常在離婚程序進行中或離婚判決生效前簽訂。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是在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后,通過協商或調解達成的協議。

3. 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婚姻期間的財產權益、財產歸屬和財產管理等事項。婚內財產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字、蓋章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在離婚判決生效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等事項。離婚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字、蓋章后,提交給人民法院審查,經法院確認后生效。

4. 適用范圍

婚內財產協議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雙方可以約定婚姻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歸屬、財產管理方式、財產增值歸屬等事項。例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期間所購房產的歸屬、婚后所得收入的分配比例等。

離婚協議適用于離婚后的財產分配。雙方可以約定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債務的清償、子女的撫養等事項。例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離婚后房產的歸屬、財產分配的比例、子女的撫養費用等。

案例:

案例一
夫妻A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后所得收入按照3:7的比例分配。在婚姻期間,夫妻A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約定歸A所有。然而,由于夫妻A的婚姻關系破裂,他們決定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夫妻A約定將房產按照2:8的比例劃分,其中80%歸A所有。
案例二
夫妻B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程序進行中,夫妻B通過協商達成離婚協議。根據協議,夫妻B約定將共同財產按照1:1的比例劃分,債務由各自承擔。雙方還約定了子女的撫養費用和探望權等事項。

以上案例展示了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的區別。婚內財產協議主要針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而離婚協議則主要解決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和其他相關事項。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求,選擇簽訂適合自己的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可作廢嗎

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的一種財產約定,用于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歸屬、財產分割等事項。然而,當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是否可以作廢婚內財產協議成為了一個爭議的焦點。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這意味著婚內財產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離婚時是否可以作廢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在我國法律中,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可作廢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下面將從這三個方面進行詳細解答。

1. 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任何協議都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婚內財產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離婚時可以作廢該協議。

例如,《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共同所有。如果婚內財產協議約定了某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于其個人所有,這就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該協議可以被認定為無效。

2. 協議存在重大不公平

婚內財產協議應當是夫妻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如果協議存在重大不公平,離婚時可以作廢該協議。

例如,夫妻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所有財產歸屬于一方,而另一方沒有得到任何財產份額,這就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協議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在離婚時,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作廢該協議。

3. 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如果婚內財產協議的達成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離婚時可以作廢該協議。

例如,一方通過欺騙、威脅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簽訂了不利于自己的婚內財產協議,這就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在離婚時,受到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作廢該協議。

綜上所述,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可作廢的情況包括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重大不公平以及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在具體案件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并通過法院的審判來確定協議的有效性。

案例一
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所有財產歸屬于丈夫個人所有。然而,在離婚時,妻子認為該協議存在重大不公平,請求法院作廢該協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且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判決作廢該協議。
案例二
某夫妻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過程中,丈夫采取欺詐手段迫使妻子簽訂了不利于自己的協議。在離婚時,妻子認為該協議存在欺詐行為,請求法院作廢該協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存在欺詐行為,判決作廢該協議。
案例三
某夫妻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過程中,妻子受到丈夫的脅迫,被迫簽訂了不利于自己的協議。在離婚時,妻子認為該協議存在脅迫行為,請求法院作廢該協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存在脅迫行為,判決作廢該協議。

以上就是關于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有區別嗎?的法律角度解讀,希望在法律層面上能給予到一些幫助給,更多關于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可作廢嗎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有區別嗎?的信息也可以關注收藏律總管閱讀搜索到更多~

  1. 1. 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 2. 協議存在重大不公平
  3. 3. 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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