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會查名下資產嗎(離婚海外資產會查嗎)
夫妻離婚法院可以查對方的存款嗎
可以。如果當事人想要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可以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
夫妻離婚可查對方賬戶。夫妻在離婚時如果想查詢對方的存款,最為基本的查詢方式主要有三種:
1、提供對方的銀行帳號或開戶銀行,到相關銀行調取賬戶資金來往明細;
2、到對方的單位財務或人事部門進行調查,但由于人為因素的影響,調查結果不見得準確;
3、到相關稅務機關調查對方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并倒推對方的實際收入。此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申請,由于銀行一般只向司法機關提供儲戶信息,所以如果想通過律師調查,律師也無法調取到儲戶信息,只能向法院申請來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同時最好要能提供對方的帳號或開戶的銀行支行的情況下,才能有效的調取到對方的相關的證據材料。
夫妻離婚財產存款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存款分割方式有以下幾種:
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達成調解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如何分割;
6、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般情況下離婚會查名下資產嗎
法律分析:離婚一般不會查名下資產,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會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清單去分割,但是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當事人申請調查的,會查名下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會查雙方的財產嗎
夫妻二人簽訂離婚協議,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不會查個人名下的財產,但是如果通過訴訟等方式辦理離婚手續,法院會查當事人名下的財產,判斷哪些是夫妻婚內共同財產,然后進行平均分割。
通常情況下,協議離婚不會查詢各自名下財產。因為協議離婚是基于雙方對于名下的財產范圍、分配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時刻意隱瞞財產,另一方發現后有權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分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是未在離婚時分割的財產。
查詢雙方名下財產的情況,通常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申請法官調取對方銀行流水、存款余額進行公開透明的財產分割。協議離婚中,若雙方能夠對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則無需查詢名下財產。
夫妻離婚后孩子判給母親后男方能要回來嗎
夫妻離婚后孩子判給母親后男方是否能要回來需要按實際判斷,具體如下:
1、離婚后孩子判給女方男方可以先和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能要回來依據法院判決結果;
2、可以證明某一方有一些惡習,有證據證明孩子跟著女方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法官往往不會判決給這一方。法院會從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結合父母雙方實際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具體情況考慮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3、要更改孩子的撫養權,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簽字即可,可以到公證處公證,也可以去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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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法院會調查銀行存款嗎
法律主觀:
離婚訴訟中 ,如果當事人沒有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的。但下列情況法院可以調查取證,如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等證據材料。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
一、司法實踐中共同存款的認定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范圍,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于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戶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告知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額為準,對于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余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調查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額。比如,男方申請調查女方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存取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余額僅有100多元,但在1個月前,女方有三次較大的現金支取行為,總額達到了十余萬元。除非女方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額認定夫妻虛分的份額。另外,夫妻方從其資金賬號中提取的現金及余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薛國璋訴邵秀麗離婚及財產分割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即是采用此種方法處理。二、如何調查對方的存款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兩種方法。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折或硬卡,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第二種,通過法院查詢。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在上海,絕大多數銀行已經完全拒絕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進行儲蓄查詢了,查詢銀行儲蓄信息只能通過法院。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于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于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從理論上說,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證號,通過銀行的科技處,都可以將當事人的存款情況查清。從實踐上看,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在某家具體銀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當事人的存款情況,但很難保證辦事人員是否盡心盡力。另外,沒有經驗的當事人或律師只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沒有申請法院打印自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法官一般只要求銀行打儲蓄余額,而對于取款的歷史記錄不再過問,就有可能使得對方在法院查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隱蔽掉,因此,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細。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采用此類手段的。三、法院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應注意,如果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務必請法官在調查時打印“存取款明細清單”。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會查賬號的余額。若在調查之前存款人已將大筆存款轉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細就不會發現,申請人的權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維護。因此,在申請法院調查時,一定要特別注明打“存取款明細”字樣。如果法院沒有打印,只提供余額,則是法院工作有缺失,申請人仍有權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這樣,才能防止共同財產的遺漏。實踐中,有個別法院的個別法官在當事人提交了申請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后,不僅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賬號,而且還一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具體的開戶行,否則,拒絕為當事人調查。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憑著銀行唯一的開戶賬號,查清該賬戶的開戶行及具體信息應該不是問題,過多地要求當事人提供無法自行收集的信息顯然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極個別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現。一旦遇上此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證據的若干規定》要求法院出具書面的j決定,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同級法院復議,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離婚需要調查財產嗎
法律主觀:
離婚財產調查查什么:1、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收入情況;2、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房產情況;3、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車輛情況;4、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其他財產情況等。離婚財產調查中當事人要注意的事項對于沒有掌握的對方財產,注意訴訟的保密工作,盡量封鎖消息,除律師外不要對任何人講自己打算離婚并要采取行動,需要及時申請法院調查的存款等財產,以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在不能獲得有效憑證的情況下,應留意配偶的投資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記下配偶投資、合股的公司全稱外,還可留意記下配偶準確而具體的購房地址、車輛號牌、工資卡號、銀行存款賬號、股東卡號等,以便可向相關部門查詢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如發現配偶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跡象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訴訟等。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應當保存好結婚證、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折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等票證,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會查個人名下財產嗎
一、離婚會查個人名下財產嗎
1、離婚不會查個人名下財產。因為是雙方互相協商解決,只要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要求夫妻雙方申報自身的財產狀況,不會主動調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協議離婚的手續如下:
1、想要離婚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立案;
3、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法定期限內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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