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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的責任有哪些(關于工程承包單位責任的說法)

2023.12.26 975人閱讀
導讀:1)施工承包單位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3.1.2負責通知防損、施工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入廠安全教育、出入廠手續、簽定《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等),2)施工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6)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2術語和定義2.1外包工程:是指經本公司工程管理部發包給外單位施工作業的工程(勞務)項目。

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哪些?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1)施工承包單位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施工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4)施工承包單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5)施工承包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7)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8)對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

9)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10)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責任有哪些

法律主觀:

施工總承包是發包人將全部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建筑企業,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承包完成施工任務。根據《 建筑法 》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本標準的目的是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切實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證在外包工程中的人身、設備安全,以實現公司的安全目標。本標準規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承包方資質審查、外包合同安全附件的簽訂、入廠安全教育及外包工程工作票的辦理等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各類外包工程或項目。2術語和定義2.1外包工程:是指經本公司工程管理部發包給外單位施工作業的工程(勞務)項目。2.2施工管理部門:指負責特定的外包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部門。一般按公司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確定具體部門作為某一外包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部門。2.3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與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書面安全協議,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包括該工程項目的甲、乙雙方提供的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術要求等。3管理職責3.1工程管理部3.1.1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3.1.2負責通知防損、施工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入廠安全教育、出入廠手續、簽定《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等)。3.1.3負責協調公司內部與外包單位之間的關系。3.1.4在簽定合同時,應預留工程款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3.1.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外包工程項目驗收。3.1.6負責對其它部門提出的罰款意見在工程結算中執行。3.2施工管理部門3.2.1負責根據實際的外包工程項目,對承包該項目的工程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3.2.2負責制訂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或確認。3.2.3負責對承包方提出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審定并落實。3.2.4指定專人負責外包工程項目管理,對施工現場和施工過程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3.2.5對需開工作票的外包工程項目,負責按公司的《工作票制度》辦理工作票。4管理內容與要求4.1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4.1.1在確定承包單位前,由工程管理部組織施工管理部門共同參與對工程承包方的安全資質進行嚴格審查。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禁止簽定合同。4.1.2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查的內容:4.1.2.1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4.1.2.2施工簡歷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記錄。4.1.2.3審查外包單位特種工程作業的許可證。4.1.2.4審查外包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4.1.2.5備有安全工器具,包括安全帽、合格的工作服等。4.1.2.6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網絡和安全監督網絡。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須設有兼職安全員。4.1.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4.1.3.1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4.1.3.2是否備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4.1.4上述部門審查中發現外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問題,應及時向工程管理部報告,由工程管理部負責向外包單位提出,并責令其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外包單位應依據合同規定進行處理。4.2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4.2.1外包工程項目一般應在施工前依法簽訂外包工程合同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在外包合同中須規定發、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已簽訂,但合同還未正式簽訂,如工作緊迫確需立刻施工者,由工程管理部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施工管理部門。對于事故搶修等緊急情況,應由公司領導同意,可先施工,后簽合同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在有關附件、合同簽約前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管理上同借工)。任何情況下,必須對外包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后,才能允許外包單位進行施工。4.2.2《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外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工程管理部在確定承包單位后,必須將填寫了相關內容的《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和《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員情況表》(其格式見附錄C)交外包單位填寫其相關內容。4.2.3發、承包雙方均應熟知《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各自的基本安全職責。對需承包方制訂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部門應在“□是”欄內的“□”上打“√”。否則打“×”。4.2.4承包方提出對工程施工的具體安全要求并填寫在相應的欄內。4.2.5施工管理部門應對承包方在《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提出的具體安全要求進行審查,同時對承包方現場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為:①承包方的工作范圍和工作范圍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②承包方工作范圍相關的系統和相鄰空間中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委托方已采取的措施。如水、電、汽源的斷絕、標志和隔離措施,介質的泄排措施等。③在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或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要求承包方制訂專門的安全措施。如工作項目有增加,應相應進行補充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為以上三方面由于工作變動后需補充的部分。4.2.6施工管理部門將甲方的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在相應的欄內。對于復雜的和較危險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部門應要求承包方制訂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4.2.7雙方經確認同意《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前五項所填內容后,由承包方現場負責人和施工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簽名,送交防損部。4.2.8防損部對《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雙方填寫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內容進行最終審定,簽名后送交施工管理部門執行。4.2.9外包人員進廠后,防損部對《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員情況表》上所填寫的內容進行審核(包括特種作業人員的登記情況),并進行入廠安全教育。4.2.10施工管理部門接到經過入廠安全教育的《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員情況表》后,應在開工前組織外包人員對《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內容進行學習,并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對安全措施、工作范圍、注意事項等進行重點交待。參加學習的人員須在《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員情況表》上簽名,該表由施工管理部門保存。以上是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介紹,更多內容請登錄中達咨詢查詢。

外包工程出安全事故是誰的責任

外包工程出安全事故是誰的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1、分包方有資質的,應當由分包方承擔。

2、分包方無資質的,由發包方與分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外包是指一般專業性的分部分項工程,總承包單位無此專業資質,需要有專業資質的企業施工,但是必須有建設單位同意,監理單位審查。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一、發包方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注意事項

1、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范圍、工程工期等方面盡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2、作為總承包人,應盡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3、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4、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證據資料。

5、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后再付給指定分包人。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外包工程出安全事故是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勞務外包用工單位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承擔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務外包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勞務外包的標的應為具體的服務內容,而非某個崗位的服務人員,即對“事”不對“人”。比如在勞務外包合同中服務范圍可以約定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保潔、安保、裝卸、倉儲等服務,但不可以約定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保潔員、保安員、裝卸工、保管員等崗位員工。

2、發包方不參與勞務外包人員的用工管理。在實施勞務外包過程中,發包方不直接參與對勞務外包人員的實際用工管理,除基于安全生產等特殊情形外,發包方制定的規章制度亦不適用于勞務外包人員。承包方使用的勞務外包人員的人數、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考勤休假、績效考核及紀律處分等均由承包方自行安排。

3、勞務外包人員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擔,發包方不負責薪酬的支付、社保的繳納。發包方與承包方建立勞務外包服務關系,發包方僅需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支付服務費。勞務外包人員的薪酬、社保、經濟補償由承包方負責支付繳納,發包方不應決定或干預勞務外包人員的薪酬數額、支付周期、社保基數等。

4、外包服務費結算的依據是“工作成果”而非“用工人數”。勞務外包關系中,發包方購買的是承包方產出的“工作成果”,區別于勞務派遣中的“用工人數”。在結算勞務外包費用時,應當按照承包方是否按照要求的時間、數量、品質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作為結算依據,至于承包方在工作中使用了多少人員則不在雙方結算的考量因素之內。反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就勞務外包費用的結算方式以“用工人數”的人力成本而非工作成果的數量和質量作為結算依據,則與勞務外包的特征不符進而存在被認定為勞務派遣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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