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是什么意思怎么實施(特赦是什么意思啊)
特赦什么意思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法律分析】
是國家對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我國現在只有特赦,沒有大赦。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于刑罰已執行完,以后無論何時,都不能因為沒有執行或沒有執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訴。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訴。特赦指的是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根據法律規定,領導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可以發布特赦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特赦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特赦是指對國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的措施。已經赦免的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四)解釋法律;(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十八)決定特赦;(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特赦是什么意思啊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我國憲法規定了特赦,已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于刑罰已執行完畢。以后無論何時,都不能因為沒有執行或沒有執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訴。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訴。對于特赦的條件,我國憲法及法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只是賦予了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特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特赦令,又稱為“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國家機關會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僅赦刑而不赦罪,特赦后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于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于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特赦是什么意思
特赦 :法律名詞。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已經赦免的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中央政法委會議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決定和國家主席特赦令,深刻認識這次特赦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準確把握特赦的總體考慮和適用條件,堅持嚴格范圍、審慎穩妥、依法進行,切實做到不能錯放一人,也不能漏赦一人,確保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會議強調,要進一步明確特赦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各部門職責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盡早部署實施特赦決定的各項工作,確保依法、有序、高效完成特赦任務。要嚴格依法按程序辦理特赦,絕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權謀私、權錢交易。
特赦令由誰決定由誰簽發?什么情況可以頒發特赦令?
一. 在我國,特赦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實施特赦。
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1982年《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七項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根據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實施特赦。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特赦。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特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可見,在我國特赦的“決定權”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全國人大,特赦令的頒發由國家主席發布。
二.當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的罪責或者刑罰的時候,就會發布特赦令。
赦免,是指國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的罪責或者刑罰的一種制度。
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兩種:
1、大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于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于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不再執行。
2、特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補充材料:
特赦與大赦的主要區別在于: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后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1975年、1978年和現行憲法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建國以來,我國共實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慶典前夕,對在押的確已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戰爭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實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別于1960年、1961年實行,都是對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罪犯確有改惡從善表現的進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別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實行。與前兩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對象上增加了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其他內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給予公民權。
特赦什么意思,急需幫助!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 是赦刑不赦罪
特赦的三個條件是:被特赦對象存在犯罪行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特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后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我國憲法只規定了特赦,對大赦未作規定。
在2015年的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上,我國進行過一次特赦,距離最近的一次已經過去40年。特赦對于特定的罪犯來說是一種救贖,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是法治中國情與法的融合的表現。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特赦是什么意思解釋
特赦的解釋 [special pardon;special amnesty] 國家 對 某種 罪犯或特定犯人減輕或免除刑罰 特赦令 詳細解釋 (1).特予免除。 宋 王安石 《謝免南郊陪位表》 :“伏蒙陛下特赦尤違,曲 垂念 聽。” (2). 特別 赦免。 《宋史•河渠志三》 :“知縣 宋炎 亡匿 不敢 出,特赦其罪。” 清 趙翼 《甌北詩話•杜 少陵 詩》 :“帝特謂 曲江 曰:‘卿 無以 王衍 知 石勒 故事,而害忠良。’遂特赦之。” (3).國家對某些犯人減輕或免除刑罰。 《光明日報》 1982.12.4:“ * 總理曾 邀請 包括他在內的第二批特赦人員到 中南海 作客。” 詞語分解 特的解釋 . 不 平常 的,超出一般的:~殊。~色。~產。~權。~性。~征。~需。~技。~務。~區。~價。~例。~效。 . 單, 單一 :~為(è )。~設。~地。~惠。~輯。~使。~赦。~約。 . 只,但 赦的解釋 赦 è 免除和減輕刑罰:赦書。赦令。赦免。赦恕。大赦。特赦。十惡不赦。罪在不赦。 部首 :赤。
特赦令是什么意思?
“特赦令”是關于“特赦”的法令。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2024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擴展資料:
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都有根據需要進行特赦的傳統,在封建時代,是少數專屬于君主的特權之一。在不同的國家里,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里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
比如有些國家中,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里,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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