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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有哪些(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2023.12.26 583人閱讀
導讀:

"怎么解除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2、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子女的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的,可予解除。3、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父母怎樣和沒有收養證的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主觀:

一、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

1、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三、解除收養關系公證

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活動。

1、解除收養關系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2、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解除收養關系公證事項,當事人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德的情況。

(3)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并記載在卷。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構不能受理: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并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并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4、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雙方收養關系成立的公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系成立的證明材料;

(3)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5、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已經成年的養子女因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也就一并解除。但解除收養關系后的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具體可參考收養法如下條款: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收養關系解除方式: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解除;

2、養子女年滿八周歲以上,養子女本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解除。

下列情況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已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就應當忠實地履行因收養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否則,就可能損害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被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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