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的分類有哪些(民事訴訟第三人和被告的區別)
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除了原告和被告的所有人,一般有律師,家屬和可能損害其利益的其他人都是屬于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民事訴訟在開庭之前是要進行調解的,調解一致的話就不需要再開庭審判了。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當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參加進來,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兩種:
(一)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實際上這種與原告的地位一樣,只是一個具體案件已經有了一個原告,一個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為自己的被告,后參加進來的人,這種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獨占了父母遺留的三間房,而老二則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間半房的請求,而老三則認為遺產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訴訟。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參加或自己申請參加進來。這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甲從乙處購進一臺機器,由于機器質量低劣,甲對乙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乙提出機器系丙廠制造,應由丙廠承擔責任。此案件中,甲乙有買賣合同關系,乙丙之間存在購銷合同關系。丙與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由于機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敗訴后,勢必會轉而向他提起訴訟,該案件的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參加進來,將兩案合并一案處理,這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從訴訟地位上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充分陳述自已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提起上訴等。但是,由于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涉及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如:在一審中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等。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有哪些?
民事訴訟流程:
(一)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二)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三)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四)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五)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民事訴訟的流程首先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其次,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第三,受理之后要通知原告和被告的開庭時間;最后是開庭審理。
民事起訴狀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一、民事起訴狀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1、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于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后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二、民事起訴狀第三人特征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訴訟人,又不同于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于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這個第三人指的是誰?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訴訟人,又不同于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于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一)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張全部的實體權利,即主張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民事權益,既不歸責原告所有,又不歸被告所有,而是全部歸自己所有。另一種是僅主張部分實體權利。
2、本訴在進行。本訴正在進行是時間方面的條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具體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于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并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系。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民事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關系,包括兩種類型;其一是義務性關系。其二是權利義務性關系,即一方當事人敗訴會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2、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3、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二)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有從屬性的一面,又有獨立性的一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但另一方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廣義的當事人,又享有一些獨立的訴訟權利。
在一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取得與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即“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p>
(三) 不得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頒發了《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將下列人員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
(2)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法律關系之外的下列人員:其一是證據已證明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向其提供產品的質量的;
(4)已經履行其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
(四) 兩種第三人之間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
2、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3、訴訟地位不同。
4、是否會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如何定義侵權人,是作為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作為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中,共同被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申請,許可追加。但此種追加新被告必須要經過被告和擬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實踐中發生爭議的較少。另一類是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法院依照職權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請或建議,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職權追加被告)無須各方同意。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一)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張全部的實體權利,即主張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民事權益,既不歸責原告所有,又不歸被告所有,而是全部歸自己所有。另一種是僅主張部分實體權利。 ?。?、本訴在進行。本訴正在進行是時間方面的條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具體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后作出裁判前。 ?。场⒁蕴岢鲈V訟的方式參加。 (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于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并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系。 (一)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民事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關系,包括兩種類型;其一是義務性關系。其二是權利義務性關系,即一方當事人敗訴會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场⑸暾垍⒓釉V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ǘ?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有從屬性的一面,又有獨立性的一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但另一方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廣義的當事人,又享有一些獨立的訴訟權利。 在一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取得與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即“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ㄈ?不得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頒發了《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將下列人員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ǎ保┡c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 ?。ǎ玻┡c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ǎ常┊a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法律關系之外的下列人員:其一是證據已證明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向其提供產品的質量的; (4)已經履行其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中第三人是指什么?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
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區別于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擴展資料:
第三人的特征: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區別于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后,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人。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淺談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
一、法律規定第三人的目的 1、維護和諧的經濟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權益; 2、減少訴累; 3、查清案件的事實; 二、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分類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對原被告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處于類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訴中的原被告處于類似于共同被告的訴訟地位。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對本訴中原被告的訴訟標的并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本訴中案件的處理結果對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產生。其又可分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協助原告的主張,幫助原告勝訴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協助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主張,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三、第三人獨立的法律地位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區別于本訴中原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第66條規定: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出調解或和解;申請撤訴;提交 證據 ;進行答辯;申請回避;提出 管轄權異議 ;提出上訴等,第三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民事訴訟權利義務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這些權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維護自身的權益。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基本和本訴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當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時候,該第三人才能夠提起上訴;(2)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3)無權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4)無權撤訴。 四、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原告起訴時直接在民事訴狀中將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不同于本訴中的原被告。 1、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已經起訴到法院,且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張的請求權必須針對是本訴的訴訟標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 (3)第三人主動提出參加訴訟,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則違反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4)第三人認為對原被告訴爭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是否有請求權由法院最終裁決)。 法院無權追加或原被告無權申請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2、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蛘哂扇嗣穹ㄔ和ㄖ麉⒓釉V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規定:“依照民事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由此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已經起訴到法院,且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 (2)由訴訟當事人提出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中對由那一方當事人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并無明文規定,我認為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況:A、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請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對于上訴三種情況,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請后,法院應作初步的審查,如參加訴訟果法院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則同意其申請,否則法院可決定不予追加,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當事人濫用該權利,拖延訴訟; 或(3)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當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參加進來,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兩種:
.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實際上這種與原告的地位一樣,只是一個具體案件已經有了一個原告,一個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為自己的被告,后參加進來的人,這種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獨占了父母遺留的三間房,而老二則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間半房的請求,而老三則認為遺產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訴訟。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參加或自己申請參加進來。這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甲從乙處購進一臺機器,由于機器質量低劣,甲對乙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乙提出機器系丙廠制造,應由丙廠承擔責任。此案件中,甲乙有買賣合同關系,乙丙之間存在購銷合同關系。丙與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由于機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敗訴后,勢必會轉而向他提起訴訟,該案件的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參加進來,將兩案合并一案處理,這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從訴訟地位上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充分陳述自已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提起上訴等。但是,由于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涉及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如:在一審中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等。
民事訴訟法的第三人有哪些種類
民事訴訟中對于第三人的分類有以下幾種: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人沒有獨立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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