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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能分開起訴嗎(本金和利息分開起訴算重復起訴嗎)

2024.01.10 328人閱讀
導讀:

本金已還能單獨起訴還利息嗎

法律分析:本金已還利息可以單獨起訴,起訴應當準備起訴書、身份證、證據材料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利息是貨幣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費,指貨幣持有者(債權人)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債務人)手中獲得的報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金已還利息可以單獨起訴

法律分析:本金不是通過訴訟途徑歸還而是主動歸還的,那么可以就利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金已還利息可以單獨起訴

法律主觀:

本金已經償還,可以就利息單獨起訴,當事人要提起訴訟的,需要準備好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還需要注意起訴的法定條件為,原告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金利息可以分開起訴嗎

可以分開起訴,原告可以將同一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別提起訴訟。本金和利息雖然同屬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人權利,訴訟當事人和法律關系也是同一的,但不能因此認為分別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訴訟請求是同一訴訟請求。原告將同一合同項下的權利分別起訴,不違反有關“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兩次訴訟主體雖然相同,但訴訟客體一是本金,另一是利息。利息是本金產生的利益即孳息。同一貸款合同中利息與本金是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的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是兩個可分之訴。對利息的訴訟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訴訟也可以分開訴訟,原告對本金提起訴訟時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對利息的權利,不能認為由此導致對利息的訴訟時效中斷,只要在訴訟時效之內,原告有權對利息另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金利息可以分開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分開起訴,原告可以將同一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別提起訴訟。本金和利息雖然同屬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人權利,訴訟當事人和法律關系也是同一的,但不能因此認為分別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訴訟請求是同一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金利息能否分開起訴

[案情] 原告針對被告拖欠貸款本金事宜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到期應還貸款本金。事隔數日,原告又起訴被告要求被告償還所欠利息。本院分別受理后,被告在答辯中對原告將一個貸款分兩次起訴提出異議,認為原告在起訴本金時未對利息同時提起訴訟,視為放棄利息的債權,現在又起訴利息,違反“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則,請求對其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 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兩案合并進行了審理,并認定原告將本金和利息分別起訴的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判令被告返還本金并給付利息。 [分歧] 本案原告將同一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別提起訴訟,被告對此抗辯認為原告在提起本金訴訟時沒有就利息一并提起訴訟,視為對利息債權的放棄,該抗辯是否成立?原告將同一合同項下的權利分別起訴,是否違反有關“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該主張應否支持? [分析] 首先,原告將同一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前后分別提起訴訟,不能等同于原告在先行提起的本金訴訟時放棄對利息債權的權利。 本金和利息雖然同屬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人權利,訴訟當事人和法律關系也是同一的,但不能因此認為分別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訴訟請求是同一訴訟請求。原告和被告在貸款合同中約定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原告在該合同中就存在的對本金和利息的歸還請求權,兩次訴訟主體雖然相同,但訴訟客體一是本金,另一是利息,利息是本金而產生的利益即孳息,同一貸款合同中利息與本金是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的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是兩個可分之訴,對利息的訴訟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訴訟也可以分開訴訟,原告對本金提起訴訟時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對利息的權利,不能認為由此導致對利息的訴訟時效中斷,只要在訴訟時效之內,原告有權對利息另行提起訴訟。 其次,原告將同一合同項下的權利分別起訴,不違反有關“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 “一事不再理”作為《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盡管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這一概念進行規定,但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幾種不予受理的情形看,除了特別規定的幾種不予受理的情形外,第(五)項有關“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的規定,可以視為“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性規定。 這里的“一事”應當認為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提起的訴訟請求。由于這個同一事件已被法院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為避免同一法院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系做出不同的裁決,故法律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因為案件判決生效后,就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而從法院的角度講,對此類案件不再受理,故稱為“一事不再理”。 就本案而言,原告第一次起訴只對本金提起訴訟,第二次對利息提起訴訟,且第一次起訴時沒有對利息進行主張權利,兩次起訴的事實與理由是完全不同的。從原告的角度看,先起訴本金,表明原告保留了對利息的訴訟請求,并沒有表示放棄利息債權;從法院角度講對原告本金的訴訟請求的支持,也只表明法院的判決僅處理了本金爭端,沒有涉及利息問題,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原告仍可以就利息提起訴訟,其主張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故“一事不再理”原則不適用本案;另一方面,本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分別設定的合同事項,在合同中沒有可以放棄利息的約定內容,法律也無此類貸款合同事項,在合同中沒有可以放棄利息的約定內容,法律也無此類貸款合同的利息可視為放棄的規定,第一次就本金的訴訟中,原告也沒表示放棄利息,依據法無規定即為權利,原告有權就利息另行起訴。同理,原告在起訴本金的訴訟中,既然沒有主張利息,法律也無利息視為放棄的規定,該利息權益仍然屬于原告所有,被告沒有合法根據占有利息,也屬于不當得利,如果僅僅因為第一次起訴沒有涉及利息,該利息就歸被告所有無法律依據。因此,我們應當正確理解“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重點考量是否屬于 重復起訴,不以訴訟請求是否相同來判斷,而應該以訴爭的法律關系、訴訟標的是否相同來認定。ǔ校┥⒆笆稱肪芾砉娣

可否先起訴利息,本金以后再起訴?

本金(Principal)即貸款、存款或投資在計算利息之前的原始金額。企業本金(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作為整體,是同時的、在空間上并列地處在它的各個不同階段上,以不同的本金占用形態表現。本金的每一種占用形態又都不斷地依次由上一階段過渡到下一階段,由一種形態轉化為另一種形態。本金是要求財務組織既要貫徹"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方針,保證企業生產經營與對外投資活動的資金需要,又要厲行節約,合理調度本金,發揮財務對生產經營與對外投資活動的調節與控制作用。從而充分利用貨幣資源,全面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利息,從其形態上看,是貨幣所有者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報酬;從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貸者使用貨幣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 利息實質上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利潤的特殊轉化形式。

應該本金、利息一起起訴。

本金已還能單獨起訴還利息嗎

可以, 1、如果約定了利息,先還的應將利息扣除,剩余不足本金的部分為起訴金額。 2、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利率不超過 借貸合同 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民間借貸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 民間借貸合同 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民間借貸能否單獨起訴利息

利息與本金是不同的物,對利息的訴訟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訴訟也可以分開訴訟,在第一次訴訟中,沒有對利息提出請求,是對利息的歸還請求權保留了自己的訴訟權利,且利率標準符合法律規定,現對利息進行起訴,應該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審判期間的利息可以和本金分開起訴嗎?若可以,這部分利息保證期間起算點是哪天

債權人第一次起訴要求償還本金和截止起訴日止的利息,該訴訟履行完畢后,本案已經結案。由于第一次訴訟已經對本金和利息提出了主張并得到支持, 債權人再次起訴要求前訴起訴日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屬于重復起訴。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不可以的。

債權人第一次起訴要求償還本金和截止起訴日止的利息,該訴訟履行完畢后,本案已經結案。由于第一次訴訟已經對本金和利息提出了主張并得到支持, 債權人再次起訴要求前訴起訴日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屬于重復起訴。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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