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定效力是怎樣的
事故責任認定書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產生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都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肇事者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甚至可以說是起決定作用的依據。可見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無上無以替代的。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情況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于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于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學生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學生騎自行車侵占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制定是要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并證據確實充分,也要注意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法律客觀: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據的是國務院1991年9月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依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過程中事實上的"責任認定程序前置"。這就是律師所作出答復的依據。 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 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 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效。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書證,是對交通事故過程的全面反映,具有極高的證據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1、交通事故認定是不可訴的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進行判斷并予以確定、認可或證明的一種行為;
2、交通事故認定是對當事人行政、刑事責任的認定。實踐中,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后,對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責任比例的_事者,都會以交通肇事罪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3、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民事強制執行力。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交警部對事故損害賠償進行民事調解的依據,但該調解程序不具有強制力,不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
交通事故后出具責任認定書的期限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首先,因 交通事故 引起的 人身損害賠償 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根據交警隊的責任劃分比例進行承擔責任。 如果有保險的,盡快與保險公司聯系。其次,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 人身損害 ,主要賠償范圍包括 醫療費 ,住院費, 護理費 ,營養費,誤工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精神損害賠償 等。建立的基礎是 傷殘等級鑒定 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第三, 傷殘等級 后確認后,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 工資 ,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以及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解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責任認定書上面的責任劃分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怎樣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怎樣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執法程序正當性的核心證明文件、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罰交通事故責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二、合同效力怎樣約定
合同效力約定方式如下: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止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會過期嗎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效力是永久有效的。 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在查獲 交通肇事 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交通責任認定書起訴有效期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直有效的,但是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三年。
交通事故責任書是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關鍵證據,是一直有效的,但是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三年,自訴訟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如果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起訴的,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失去了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另外,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在接受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未提出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認定書發生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情形如下: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流程如下:
1、向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案。除了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少數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于公安交管部門;
2、交通管理部門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而適用一般程序的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對于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醫療救護部門;
3、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并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
4、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的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申請復核的問題,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定效力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定效力是怎樣的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定效力如下: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它可以作為法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或判決的依據;
(2)如果其經過法院審查被采信為證據的,可依據其查明的案件事實,劃分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比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怎么處理
1、自行協商;
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
3、向法院民事起訴。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責任認定書下來能取車嗎,責任認定書的效力
責任認定書下來不可以提車,需等待賠償到位,或交納足夠的押金、或請法人擔保,才能提車。
法律分析
視具體情況而定。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報警后,交警部門應該在十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出具后五日內告知當事人提車,再由當事人進行提車,如果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書出具當天通知當事人,則當事人可以進行當天提車;如果交警部門沒有當天對當事人通知則當事人不能當天提車。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他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效力:一種證據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產生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都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肇事者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甚至可以說是起決定作用的依據。可見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無上無以替代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案件進入到法院審判階段,雙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比例沒有異議,法院將按照認定書對雙方各自的損失進行審理。如雙方或一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比例有異議,異議方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異議的理由,異議方有證據證實認定書認定比例確有錯誤的,法院只將認定書作為審判參考,綜合異議人所提交的證據對案件各方的責任比例重新進行劃分。如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卻沒有證據能夠證實其異議理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