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刑事犯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當有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的刑法,構成了犯罪,且犯罪是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屬于警察自己的管轄范圍時,才能立案,根據《刑法》,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時才能立案。
一、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一)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三)屬于自己管轄:
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二、刑事立案需要什么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報案的立案標準很低,一般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發生,而且嚴重程度達到刑事案件標準即可。一般,財產犯罪,犯罪金額達到5000以上,一般就會立案,而人身傷害等如果有輕傷以上,基本上也可以立案。而且在現實中,一般只要你說明情況公安機關覺得事情嚴重就會立案。
三、刑事立案時間有什么規定?
沒有具體規定多長時間公安機關必須立案,如果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復,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立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立案的標準有三點,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方可立案,但根據《刑法》規定,未成年人有所不同,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時才能立案。
什么是立案?立案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
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
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且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并與審判相連接。
即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
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什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制作刑事立案報告,經負責人批準后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由此可見,立案有三個標準,有犯罪事實,即案件已經受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本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測,是有證據證明的,不是空穴來風。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其行為僅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立案標準
一、刑事立案標準是什么
1、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于自己管轄。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刑事立案要走的程序如下:
1、需要立案來源,公安、檢察院自己發現或者有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的都可以成為立案材料;
2、然后確定管轄權,沒有管轄權又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可以向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給主管機關;
3、自訴案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一、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
1、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衡瞎罰;
(咐信空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具體的處理流程坦螞是:
1、報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4、采取強制措施;
5、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6、審查起訴階;
7、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二、刑事刑事案件包括什么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