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否可以退(定金是否可以退還)



定金是否可以退(定金是否可以退還)
定金是否可以退(定金是否可以退還)
定金在法律上符合以下的情形,就可以退:
1、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3、如果買賣雙方對房屋買賣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但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簽合同。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如下: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綜上所述,定金是可以退的。如果在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退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退回給交付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定金也能退還,并且是雙倍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