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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怎么辦是詐騙嗎(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2023.12.03 966人閱讀
導讀: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欠錢不還算詐騙嗎法律主觀:欠錢不還一般不會構成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錢不還”型詐騙“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假設甲和乙借款,但甲卻是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也就是甲在和乙提出借錢的時候,甲就對借款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取得借款后,便實施了某些足以證明非法占有借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快速揮霍一空,攜款逃跑等等),這種情況下,結合詐騙罪的立案數額,甲就會構成詐騙罪。

欠錢不還聯系不上可以當詐騙嗎

法律主觀:

借錢不還聯系不上人的情形通常不算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錢不還聯系不上人的通常屬于逃避債務的民事行為,出借人可以去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對方無異議,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欠錢不還算詐騙嗎

法律主觀:

欠錢不還一般不會構成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般構成詐騙罪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4、客觀方面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借錢不還屬于詐騙嗎

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需要根據借款糾紛的具體情況分析。

通常來講,借錢不還不構成詐騙犯罪,借錢不還只是一般民事領域的借貸違約行為,對此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起訴借款人。

既然有通常來講,說明就有例外。

假設甲和乙借款,但甲卻是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也就是甲在和乙提出借錢的時候,甲就對借款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取得借款后,便實施了某些足以證明非法占有借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快速揮霍一空,攜款逃跑等等),這種情況下,結合詐騙罪的立案數額,甲就會構成詐騙罪。

“借錢不還”型詐騙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于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在司法實務中,“借款型”詐騙較難認定,如果行為人本人沒有償還能力,實際上也沒有承擔還款責任,在借錢時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如果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為人后續的突然還款行為可能會對抗推定的成立,這給認定“借款型”詐騙帶來的難度。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綜合判斷是一般的民間借貸還是“借款型”詐騙罪。

“借款型”詐騙罪與民間借貸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對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客觀方面來判斷:

(一)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并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

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后會將錢用于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于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

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后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

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后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愿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過程中,應當結合以上三點進行綜合的分析和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債務人借錢不還的解決辦法:

債務人借錢不還的,能夠協商可盡量協商,無法協商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申請支付令也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

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債務,但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協商

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二、訴訟

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起訴債務人債權人應當準備好起訴狀,欠條、催款通知等相關證據,向債務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受理立案后,交納訴訟費用,等待開庭。有條件的還可以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查到有價值的財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三、申請支付令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準備好強制執行申請書、原告的身份證明、判決書原件、判決文書生效證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進行執行案件立案。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3、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4、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5、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6、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7、限制出境、納入征信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百二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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