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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拖欠錢怎么辦(掛名股東如何強制退出)

2023.12.03 330人閱讀
導讀:但并不排除其承擔債務責任的可能性,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也是掛名股東的情況下,雖然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若公司欠錢,沒有還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若欠款,法院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罰款、拘留、限制出境或限高消費等措施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身份證被拿去當掛名股東,實際未出資未簽字未參與經營,負責嗎

你看一下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是你如果是的話那么跟你就有直接關系的,還有如果是幾個法人代表的話那么看看上面你的股份占多少,雖然你沒有出資但是法律也可以按股份的多少來追究責任的。

真的不行那么你就可以找律師辯護說自己是在完全不知道到的情況下被騙的只有這樣你才可以免予追究責任,還有一個最關鍵的是你是否從中得利如果有那么就更加說不清楚啦。我們也不是律師建議你到專業的律師網站上去提問,那里都是專業的律師團隊會給你一個權威滿意的答案的,全國最大的在線律師咨詢網站;網址如下:我就在上面提問過挺不錯的建議你也去那里提問吧,比你在這里要有效多啦。

公司被起訴法人跟這個公司沒關系怎么辦

1,要跟法院溝通,明確自己是掛名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公司的管理 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來說,公司以其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系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正常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是不會由法定代表人承擔的。但并不排除其承擔債務責任的可能性,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也是掛名股東的情況下,雖然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若公司欠錢,沒有還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若欠款,法院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罰款、拘留、限制出境或限高消費等措施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責任方面: 刑事責任方面,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十一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刑法》危害稅收征管罪“偷稅罪”、“逃避追繳稅款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刑法》生產銷售偽少商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 能否簽訂協議免除掛名人的法律風險?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實際控制人經營和管理,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這個主要是從民事責任方面來談,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范圍由法律明確,雙方私下的約定對外并不能對抗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在刑事方面,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之間存在相關協議約定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實際管理單位,在協議中明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則如果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與掛名法定代表人無關,應該由單位的實際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總之,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較難避免法律風險,提醒大家不要為了法定代表人的名頭或貪圖點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報酬而身陷囫圇。

當掛名股東,請問有什么風險?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并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于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后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擴展資料:

掛名股東的特征: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掛名股東

朋友開公司,讓我當股東怎么辦?

首先請您明確一點,是合伙企業還是有限公司。

如果是合伙企業,您作為合伙人,您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以您的全部家產對合伙企業的虧損和負債承擔責任。您這樣是很危險的,一般合伙人除了極為信任或者沒有資金又想自己經營以外很少有人幫別人掛名為普通合伙人,因其法律風險極大。通俗的說您就是賣給這個合伙企業了。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您當股東,只是以您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這樣就安全了很多

但是出資時您要注意如果金錢出資,您直接讓你朋友出資就OK。如果是實物出資您很可能承擔出資不實的風險,也就是他給您作為出資的財產不值那么多錢,您最后還得自己補了,因為您是股東,您等出了問題再找朋友可能就說不清了。

所以用貨幣出資是您先階段最好的選擇,就是讓朋友把錢給你,你掛名當股東。

另外,如果怕有問題,能不能去公證處公證,風險責任在他,而不是我。

掛名股東在公司法上是不允許的,您的整個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所以公證處不會給您公正,您只能按照我以上所說的把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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