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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賠償)

2023.12.25 488人閱讀
導讀:什么情況下可以勞動仲裁申請法律分析: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 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如下: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一般情形為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勞動者有勞動關系)。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一般情形為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勞動者有勞動關系);(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形為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讓其工作,或者勞動合同未到期就解雇勞動者);(3) 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如下: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而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包括哪些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如下:

1、行配擾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檔旦、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賣孝、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2、當事人為中央和市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到該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什么情況下可以勞動仲裁申請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 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 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5、 法律法規 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般來說,以下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的內容應該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單位名稱。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你知道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情況下可以勞動仲裁申請

可以勞動仲裁申請的情況如下: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 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情形,具體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的范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的范圍有哪些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勞動仲裁的范圍有哪些的具體回答:

勞動仲裁的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一、勞動仲裁受理的范圍是什么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而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這一確定勞動關系存在的憑證而難以維權。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范圍,勞動者可以就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這一事由,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權利救濟。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涉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全過程。對于這一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發生的爭議,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來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是第一個環節——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在依法訂立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實現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的活動,這是第二個環節;變更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這是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的一種特殊情況,不是每一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是整個勞動用工過程中的最后一個環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合同期滿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因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出現法定的情形而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因而雙方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結束的情形。在上述整個勞動用工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處理,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這一類勞動爭議是由于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而引發的爭議。所謂除名,是指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所謂辭退,是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與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關系;所謂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本人的意愿,辭去所擔任的職務,解除與所在單位的工作關系的行為。離職是指勞動者根據本人意愿,自動解除與所在單位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涉及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二、勞動仲裁處理哪些爭議

(一)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發生的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到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的權利等而引起的爭議;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而引起的爭議;因福利、培訓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有關福利待遇、培訓等約定事項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因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二)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這一項規定的內容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金錢給付問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這里主要談一下“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經濟補償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單方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存在過錯之外的原因而單方決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動議,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破產、責令關閉、吊銷執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時,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包括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賠償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這是一項兜底的規定。除了上述勞動爭議事項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也要納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下列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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