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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可以約定管轄嗎(勞動爭議可以約定管轄嗎法院)

2023.12.26 236人閱讀
導讀: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由誰管轄勞動爭議約定管轄無效,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由誰管轄

勞動爭議約定管轄無效,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分公司勞動仲裁管轄地的確定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總是不正當的扣除員工的工資,這樣是不合法的行為,很容易產生勞動爭議,若是要解決勞動爭議就要進行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呢?今天的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歡迎您的閱讀。一、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仲裁管轄約定有效嗎

勞動爭議的解決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分為勞動仲裁階段的管轄和法院訴訟階段的管轄,在勞動仲裁階段,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即在勞動仲裁階段,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勞動爭議案件在法院訴訟階段,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勞動訴訟來說,對于訴訟管轄有明確的規定,約定管轄于法無據。而且勞動訴訟案件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其有著本身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約定管轄,往往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三、勞動仲裁管轄原則

(一)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以上就是的為您整理的關于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相關法律內容,相信大家閱讀完上述的內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一般是看勞動單位所在的區域,屬于該區域內的行政機關進行管轄。若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勞動爭議案能否約定管轄

勞動爭議不可以約定管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訴訟階段,司法解釋也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訴訟階段,司法解釋也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則指引下,在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確定時,應遵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專門規定。

勞務合同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

勞務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以約定的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一、勞務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務合同具有的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發生勞務合同糾紛時,想要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的話,首先要明確管轄法院,確定好管轄法院才能夠順利的提起訴訟。

仲裁地點可以隨意約定嗎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是不可以約定管轄權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產生勞動爭議的所選擇仲裁機構的條款 不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客觀:

《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勞動爭議中約定管轄條款有效嗎

法律分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安培公司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都在本縣,雙方約定管轄無法律依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管轄權屬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有管轄權。

1.勞動合同履行地優于用人單位所在地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即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但也有兩者不一致的情形存在,如果爭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利于勞動者申請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實。

2.先受理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勞動者在多個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時,由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包括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勞動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確定的情況等。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調解程序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 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仲裁程序

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申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3、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

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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