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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倒置責任的特征(侵權責任舉證倒置)

2023.12.25 43人閱讀
導讀: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四種情形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四種的情形有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以及還有就是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以及還有就是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最后還有就是對方妨害的舉證訴訟。

舉證責任倒置四種情形有哪些?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屬于舉證責任不會由原告舉證,而是由被告來進行舉證,只要沒有辦法證明案件的事實,那么對原告提出來的請求就會成立,在舉證中所存在的情形有很多,不管是哪一種都需要有證據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

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一、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是什么

1、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如下:

(1)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2)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3)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舉證責任的負擔情況有哪些

1、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

2、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3、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后果;

4、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民訴舉證責任倒置四種情形

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一、什么是舉證責任倒置

1、從字面上看“舉證責任倒置”由“舉證責任”和“倒置”兩部分組成,是指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本來應當配置給一方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

2、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等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

二、舉證責任倒置會產生程序和實體上的雙重效果

1、舉證責任的存在使進入訴訟的當事人一開始就面臨著三重壓力——主張的負擔、首先提供證據的負擔、敗訴風險的負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意味著這三重壓力從一方當事人轉移至另一方當事人。

2、在這三重壓力中,前兩重指向的是應由哪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張和由哪一方當事人首先提供證據的程序性問題,后一重指向的是事實真偽不明情形下法院應當判決哪一方當事人敗訴的實體性問題。如在侵權訴訟中,當過錯這一要件事實從原告轉移至被告后,被告若不提出自己無過錯的抗辯事由,法院就會依據過錯推定認定被告有過錯。被告提出無過錯的抗辯后,還須就所主張的無過錯的事實首先向法院提供證據,被告若提供不出證據或舉證不充分,都會招致敗訴的后果,原告只在被告已提供了較充分的證據后才有必要提供反證。

3、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后,如果法官最終仍然無法形成是否存在過錯的心證,還會依客觀舉證責任的歸屬將承擔侵權責任這一實體法后果判歸被告一方。程序法上的后果是顯而易見的,實行倒置后,被告的主張與舉證負擔都會在訴訟中表現出來。實體法上的后果則是潛在的,并且實際發生與否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事實獲得了證明,實體法上的后果就不會發生,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敗訴風險才會轉化為實際的敗訴后果。

三、特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引起的侵權訴訟

3.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證明責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法律有規定的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不適應一般原則,而是適應與一般原則相反的分配規則來配置證明責任。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種情形:

第一,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此訴訟中,由于被告制造了與原告相同的產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原告不易舉證。所以,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第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設備條件下,雖然作業者以極其謹慎的態度經營管理,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性作業。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 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也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而被告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性作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強責任心和改進技術安全措施。

第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第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這里所說的動物一般指人工飼養的猛獸、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況下,訴訟雙方的舉證責任發生了調換,即原本應該由訴訟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反而由另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下面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1. 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中,如果消費者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

2. 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中,如果勞動者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

3. 交通事故責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主張交通事故責任應由對方承擔,那么對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過錯程度較輕。

4. 醫療事故責任:在醫療事故中,如果患者主張醫療事故責任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那么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過錯程度較輕。

5. 環境污染:在環境污染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環境污染行為,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定。

6. 侵權責任:在侵權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侵權或者侵權程度較輕。

7. 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了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未違反合同約定或者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

8. 知識產權糾紛:在知識產權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未侵犯原告的知識產權或者侵權程度較輕。

需要注意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是普遍適用的,只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在其他情況下,還是按照原來的舉證責任規則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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