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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的構成要件(襲警罪的構成要件)

2023.12.27 5人閱讀
導讀: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叛逃罪是指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這種行為會直接或間接造成國家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具體表現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或者境外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而且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叛逃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首先,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才構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則不能構成犯罪。其次,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第三,要有叛逃行為,包括兩個方式:一是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內實施背叛國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實施背叛國家的出逃行為。具體表現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或者境外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而且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最后,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故單純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內等并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軍人叛逃的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從中國國情以及犯罪的實際情況考慮,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應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第2款規定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本罪主體,第2款中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既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叛逃罪是指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這種行為會直接或間接造成國家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法律分析】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脫逃罪需要以下構成要件: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3、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叛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叛逃罪需要以下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叛逃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叛逃的,攜帶國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發表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言論的,等等。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根據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軍人叛逃罪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1.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和國 (邊)境秩序。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拉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3.主體為軍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叛逃罪如何構成

法律分析:叛逃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撤離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3、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從重處罰。本罪是純正的身份犯,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打擊犯罪的需要,1979年《刑法》規定了投敵叛變,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礎上單獨規定了叛逃罪,《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完善了叛逃罪,加大了對叛逃罪的打擊力度。

(一)1997年《刑法》單獨規定了叛逃罪

1997 年修訂刑法時對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條原來的規定作了分解,針對實踐中一些公務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但又不屬于“投敵叛變”的行為單獨規定為叛逃罪,相應配置了較投敵叛變為低的法定刑,并設置了兩個量刑幅度,同時,對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叛逃罪的打擊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對 1997年《刑法》第109條的規定作了兩處修改;第一,刪去了原規定中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叛逃,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之所以作上述修改,是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本身就已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危害,不需要再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條件。第二,對于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叛逃罪的條件作了修改,刪去了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的限定條件,即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無論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叛逃都構成本罪,從而加大了對這一犯罪的打擊力度。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軍人叛逃的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

(二)責任形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1. 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才構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則不能構成犯罪。

2. 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

3. 要有叛逃行為,包括兩個方式:一是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內實施背叛國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實施背叛國家的出逃行為。具體表現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或者境外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而且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4. 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故單純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內等并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一)一般情形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從重處罰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一般情形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沒收財產及附加刑

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四)特別累犯且不適用假釋

無論何時再犯本罪的,成立特別累犯,從重處罰。對累犯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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