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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解除后競業禁止期是多長

2023.12.27 239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 勞動合同 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可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可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得超過幾年

關于競業限制的期限,一般是規定不得超過兩年的,而在兩年的范圍內,則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協商確定具體的時間限制。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勞動者在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需要簽訂競業限制的則要遵守相應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法律主觀:

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限制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客觀: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 勞動合同 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

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不得超過兩年。

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有補償。用人單位可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有補償。用人單位可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得超過幾年

該情況不得超過2年。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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