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侵占的區別是什么(盜竊和侵占的區別是什么)
職務侵占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法律分析:1、職務侵占罪是指所謂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2、合同詐騙罪是指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和合同詐騙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
1、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一般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而在犯罪的歸類上屬于侵犯財產犯罪。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國家的合同監管制度,是性質相對更為嚴重的一種犯罪,因而在犯罪歸類上劃入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必須與合同有關,即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必須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一般詐騙罪在客觀方面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無論是什么時間、在什么地點、在什么事情上,行為人只要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騙取了對方財物,即可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不同。一般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犯罪主體;而合同詐騙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在實踐中多數表現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認定兩罪的數額標準不同。一般來講,合同詐騙罪的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的標準要高于一般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占罪與合同詐騙罪
侵占罪是自訴案件,不是公訴案,也就是不訴不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構成要件: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我認為構成侵占罪。
盜竊罪與侵占罪有什么區別
一、 盜竊罪 與 侵占罪 有什么區別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多次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侵占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侵占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持有他人財物的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2、犯罪故意的內容和時間不同。 侵占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后;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或半公開的,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 4、行為對象不同。 侵占罪的行為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成為 刑法 第270條第1款侵占罪的行為對象;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動產。 二、侵占罪與詐騙類罪的區別 詐騙類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一類行為,含 詐騙罪 、 合同詐騙罪 、 金融詐騙罪 等。侵占罪與詐騙類罪除在犯罪主體、告訴形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外,在客觀方面還有區別: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占罪則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并非行為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占罪則是非法占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系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盜竊罪與侵占罪之間,固然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同時也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上文中通過對比之后,為大家總結出了盜竊罪與侵占罪之間四點不一樣的地方,主要就包括行為對象、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故意的內容和時間、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等等。
合同詐騙與侵占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與侵占罪的區別在于:合同詐騙罪,直觀上表現為他方當事人財產的損失或減少,但其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不僅是對他方當事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而且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則要有通過正當、善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和聯系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系: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詐騙罪的特征在合同詐騙罪中也應當具備。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犯罪主體不同等。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和合同詐騙有什么區別
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如下:
1、產生時間區別:
(1)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
(2)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于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
2、客體區別,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于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
3、主體區別,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相似之處如下:
1、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
2、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3、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
4、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何區別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如下:
1、主觀方面:
(1)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2)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著不同于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可以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已經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行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故意。后一種情況是合同詐騙犯罪尤為突出的一個特征,并且其表現方式和手段多種多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對偵查取證的要求極為細致、嚴格;而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于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也就是說行為人往往是在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之后,才進一步的通過種種詐騙手段將本身的意圖付諸于實施。這與合同詐騙前一種情況有著相似之處;
2、客觀表現形式不同:
(1)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于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雖然說所有利用合同進行的詐騙不可能都定性為合同詐騙。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詐騙都是利用合同進行的,而且合同詐騙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觀存在。那種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文本獲取他人信任,借以騙取財物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合同詐騙行為人在進行詐騙行為時,必須與受害人之間有一個真實的合同協議內容存在,且不管這基中詐騙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成分有多大;
(2)另外,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為從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并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應當是指雙務有償合同。就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像贈與合同、自然人之間的無償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產生的詐騙行為應歸屬于普通詐騙之列。即行為人雖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該合同在當時的條件、環境下。不具有規范、影響市場行為的性質。就好比行為人寫下借條(合同)。騙取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揮霍一空而不予償還或說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歸結起來講,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能夠體現各種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進行詐騙,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征。
3、犯罪主體不同:
(1)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2)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如何界定侵占罪和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達到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往往是行為人先以真實身份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訂立后,行為人卻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從而使詐騙的目的得逞。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具體列舉了本罪的5種行為模式:一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二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它,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是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是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的財產后逃逸的;五是以其它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
合同詐騙罪與侵占罪的區別在于:合同詐騙罪,直觀上表現為他方當事人財產的損失或減少,但其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不僅是對他方當事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而且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則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后將其非法占為已有,拒不交還,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張后仍擅自處分。再有就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時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產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財物之后,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故意則產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財物之前。
刑法中以“非法占有目的”為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取得型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產生時間與財產的交付、轉移和處分行為密切相關,取得行為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載體,其本身既可以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也可以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法行為。同時,如果說財產罪既未遂的區分標準通說采用“控制說”,那么取得財產時的心理態度就是定罪的關鍵。在具體運用時應以行為人取得他人財物這個行為為參照點,再從客觀事實出發判斷其在取得他人財物這一行為實施前是否產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基于此,對于合同詐騙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的產生時間就應當以合同簽訂后取得財物的行為作為劃分參照點。如果行為人取得他人財物這個行為實施前產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反之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或構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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