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收養成立的效力(簡述收養成立的效力包括哪些)
收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收養協議是收養人和送養人在自愿、平等基礎上,雙方就收養孩子達成的協議。收養協議在雙方簽字后需要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備案,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如果私下簽訂協議收養嬰兒的,沒有進行備案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一旦成立即發生相關法律效力,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即養父母子女關系;二是對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于此產生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
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可以協議解除。解除收養關系時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養子女本人同意。
如果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收養人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一、收養關系的法律效力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據婚姻法第23條的規定,收養的法律效力可分為兩方面:1、收養的擬制效力收養的擬制效力,即形成收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2、收養的解消效力收養的解消效力是指收養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終止消除的效力。這是對父母子女法律關系的解消,而對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是無法消除的。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親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關于禁止結婚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規定仍然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結婚行為。△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與生父母親屬、朋友間可形成撫養關系,但不適用收養關系。二、哪些人可以收養他人子女?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為收養的。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于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4、年滿30周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于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于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后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于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周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關于收養人方面的條件,我國《收養法》中還有下列幾項規定:第一,《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于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從公平的角度說,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的,也應有相當的年齡差距。至于40歲的年齡差是否太大,可以進一步研究。第二,《收養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是收養人的家庭成員,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顧,單方收養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認,勢必對家庭關系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于收養制度的宗旨的。此外,《收養法》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第8條)。為了堅持計劃生育原則,同時也為了保證收養人具有足夠的撫養教育條件,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三、哪些人可以被收養我國《收養法》第4條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何謂孤兒?按照我國民政部在《關于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中所作的解釋,孤兒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這里所說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系指被父母遺棄的初生兒和其他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遺棄嬰兒和兒童的,一般為生父母,也可能是養父母。作為被收養人的棄嬰和兒童,應以其父母查找不到為必要條件。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有無特殊困難,是否無力撫養?這方面的具體情形在法律中是不可能一一列舉的,只能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認定。一般說來,如父母出于無經濟負擔能力、患有嚴重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以致無法或不宜撫育子女,均可視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合法的收養關系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系。
2.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系。合法的收養關系在創設新的親屬關系以及與此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同時,也消滅了原有的親屬關系和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
3.關于養子女的姓名問題。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標志,姓名權也是公民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屬于人身權利的范疇。收養關系確立后,養子女的身份關系發生了變化,與收養人形成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成為被收養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監護人,他們對于養子女的姓名具有決定權,對于這項權利,他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養成立有哪些效力
法律主觀: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一)收養的成立,收養成立,需要滿足法律規定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1、孤兒的監護人;,2、兒童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5、年滿三十周歲。,根據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所以,如果就事實收養關系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親友或者周圍鄰居的證言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出具的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這些證據也可以證明事實收養關系是成立的。,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一)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效力是什么樣子的
法律主觀:
一、收養效力是怎么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 養子女的姓氏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無效收養行為】有本法第一編關于 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收養行為對誰有效力
(一)收養的法律效力可分為兩方面:
1、收養的擬制效力,即形成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2、收養的解消效力,是指收養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終止、消除的效力。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年齡未滿14周歲;
2、生父母雙亡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或者是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棄嬰、棄兒是指被父母遺棄,縣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三、收養成立的效力條件是什么
對于收養成立的法律效力,我們一般從兩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個應該是收養的擬制效力,這指的是與收養對象之間形成了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種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適用于法律上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如果相互之間是近親屬關系,那么這種近親屬關系應該同樣適用于相關法律。
第二個是收養訴解效力,這是指在被收養后,被收養的對象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會依法被終止,與此同時,被收養對象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依法成立。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可與近親屬之間形成撫養關系,但不適用于法律上對收養關系的規定。
收養的效力一般是指因為收養這一民事行為成立而導致的法律后果。而收養的擬制效力一般是指因為收養產生新的得到法律認可的親子關系以及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細說來講,就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會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至此,養子女可以跟隨養父母的姓氏,并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部門會第一時間給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但是如果沒有經過登記進行收養的話,公安部門是不會對其進行收養登記并且此收養關系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成立有哪些效力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系成立后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后,會形成如下效力: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系。《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法律規定。”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收養法》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系并不消滅,《婚姻法》關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4、關于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并不多見。
收養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認定收養協議的效力應從以下幾點出發:
1、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依照民法典規定,收養必須向縣民政局登記,不符合收養條件和程序的民政局不予登記,不予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
2、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
3、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注: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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