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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締約過失責任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12.27 37人閱讀
導讀:【答案】:A、B、C、E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一)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法律主觀:其一,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結合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其二,締約過失責任是以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其三,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其四、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有:1、法定性,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2、相對性,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于締約階段,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3、補償性,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后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的特點包括( )。

【答案】:A、B、C、E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具有如下特點:(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2)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3)締約當事人須有過失。(4)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法律主觀:

其一,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結合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其二,締約過失責任是以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其三,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其四、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一)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締約人一方在締約的過程中,發生了違反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只有當締約人一方有上述行為時,才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二)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當然,這種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另一締約人的損失非因對方的過錯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四)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上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一)返還財產,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二)折價補償,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三)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并適用。,(四)各負其貴,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設置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或者財產權益,因此其責任承擔方式就是損害賠償,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和人身權益的損害賠償。無論承擔的方式如何,賠償損失是其常用的方式。,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是否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和法律特征

法律主觀: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有: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情形;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其他法律特征等。

法律客觀: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簡稱惡意締約,是濫用締約自由的典型形式,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訂約的目的,僅僅是借訂立合同而損害相對人的利益。這種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①惡意締約人一方具有主觀上損害對方或他人的利益的故意。而惡意締約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要件,應由相對人承擔舉證責任。②惡意締約人一方實施了惡意締約行為。因為惡意締約行為本身并沒有締約的意思和目的,所以這種意思表示屬于虛偽意思表示。③因惡意締約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信賴利益損失。④損失與惡意締約行為之間具備相當的因果關系。(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當事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實施欺詐行為而使相對人受到損失。這種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①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即故意隱瞞了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②因一方的欺詐致使合同無效或不成立;③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損失。(3)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在談判過程中,一方可能會接觸、了解另一方的商業秘密,包括產品的性能、銷售對象、市場營銷情況等,對此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保密義務,不能向外泄露或作不正當使用(如將商業秘密轉讓給他人)。這條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商業秘密的專門規定有重合之處。這種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①獲悉商業秘密;②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對方的商業秘密;③對方因此而受到損失。(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甲在與乙協商訂約時,明確向乙許諾,如果乙完成了某項工作,那么甲就會與乙訂約,但在乙信賴甲的許諾而完成某項工作后,甲卻拒絕與乙訂約。再如擅自撤銷或變更要約,應通知承諾遲到的情形而未通知,一方實施脅迫行為,一方違反保護義務、保密義務等,都可發生締約過失責任。不論屬于哪種類型的締約過失責任,責任人都應當向對方負賠償責任,并且賠償的損失主要是信賴利益損失而不是履行利益。信賴利益損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一般情況下,信賴利益損失主要表現為為締結合同而支出的各種費用不能得到補償,這叫做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它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獲得的各種利益未能獲得(如利潤損失),因為這種損失屬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而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

締約過失法律特征有哪些

法律主觀: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法律規定的其他特征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征

特征如下:1、締約當事人違反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比如通知、保密、協助義務等。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比如一方隱瞞真實情況、欺詐等。4、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實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況下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普遍認為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的情況,并且一定條件下也認可適用于合同有效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性。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于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性。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后果。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將損害賠償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救濟方式,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的法律體現。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是民法意義上平等、等價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內在要求

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怎么處理?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三、法律特征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責任;

2、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

3、是以補償締約相對人損害后果為特征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作用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可以規范人們在締約過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為準則,禁止商業欺詐,促進公平交往。

民法典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預約合同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就損失請求違約方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責任;

2、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

3、是以補償締約相對人損害后果為特征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要件

1、締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2、一方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3、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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