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何時算起)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法律主觀:
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為有期徒刑后,不能少于十三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應當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應當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第二款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法律主觀: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于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即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 如某罪犯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執行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現,監獄上報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建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該罪犯自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還要執行期十八年,刑罰執行才算完畢,已執行的二年不計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內。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無期徒刑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算起,是否正確?
【正確】
本題考查刑法。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故表述正確。
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從哪開始算
一、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從哪開始算
1、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應當從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之日,即減刑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減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組織考試作弊罪】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二、無期徒刑怎么判
1、無期徒刑是沒有期限的,是需要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押到監獄里執行刑罰的,接受教育改造,有勞動能力的,同時強制參加勞動,接受勞動改造,無期徒刑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的。
三、有期徒刑分為幾種
有期徒刑分為以下幾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從哪開始算
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具體如下:
1、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應當從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之日,即減刑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減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有期徒刑分為以下幾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如某罪犯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執行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現,監獄上報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建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該罪犯自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還要執行期十八年,刑罰執行才算完畢,已執行的二年不計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法律主觀: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什么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應當從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之日,即減刑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減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如某罪犯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執行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現,監獄上報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建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該罪犯自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還要執行期十八年,刑罰執行才算完畢,已執行的二年不計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內。
《刑法第八十條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本條是關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何時起計算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應當從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之日,即減刑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減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無期徒刑減刑要符合什么條件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于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刑期如何計算
1、《刑法》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根據本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應當從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之日,即減刑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減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2、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68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條68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減刑后的刑期計算舉例
法律分析:減刑后的刑期按照減刑后確定的時間服刑,如果是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后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后的刑期之內。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以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后的刑期之內。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從什么之日起算起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上并不是說就要一輩子在牢里面,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的期間內表現非常高好,并且自己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所犯下的過錯,又或者在服刑期間立下了重大的功勞,那么都是可以為其酌情減為有期徒刑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上并不是說就要一輩子在牢里面,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的期間內表現非常高好,并且自己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所犯下的過錯,又或者在服刑期間立下了重大的功勞,那么都是可以為其酌情減為有期徒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本條是關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何時起計算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應當從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之日,即減刑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減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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