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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具體行政行為才可提起訴訟,哪些是具體行為行為

2023.12.28 894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法律分析:1、依職權的和須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標準是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前者指行政機關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直接依職權采取具體行政行為;后者則需要經過當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羈束的和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條件作出嚴格規定,行政機關采取時基本沒有選擇余地的,是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給予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

3、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為當事人授予權利、利益或者免除負擔義務的,是授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為當事人設定義務或者剝奪其權益的,是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4、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備書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義符號為生效必要條件的,是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需要具備書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義符號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對具體行政行為才可提起訴訟哪些是具體行為行為

法律主觀:

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以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決定不服的等情形。具體行為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影響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具體行政行為可不可以訴訟

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具體行政行為可不可以訴訟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具體行政行為可不可以訴訟

1、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2、它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一樣的單方意志性。

(3)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務必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齊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個性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就應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3、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為有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家行為;二、抽象行政行為;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具體包括:(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3)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為。(4)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訴訟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的原因是:(1)抽象行政行為可以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行政機關監督的方式確保其合法性。(2)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范圍大、不確定,其合法性問題不適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各類決定的統稱。行政訴訟法沒有將這類內部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主要原因是:這類行為往往涉及高度經驗性的判斷,例如機關領導對工作人員日常工作態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靠日積月累形成,人民法院沒有這方面的條件。另外,這類行政行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權益。行政調解。這是指行政機關勸導發生民事爭議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一種行政活動。行政調解針對的是發生了民事權益爭議的當事人,沒有強制性。仲裁是法定機構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決的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機關具有行政機關和偵查機關的雙重身份,可以對刑事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強制措施,也可以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指導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倡導、示范、建議、咨詢等方式,引導公民自愿配合而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屬于非權力行政方式。其特點是自愿性、靈活性、簡便性和經濟性。重復處理行為是指以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申請或者申訴,對原有的生效行政行為作出的沒有任何改變的二次決定。重復處理行為實質上是對原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并沒有新形成事實或者權利義務狀態。

法律客觀:

行政行為是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定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利而實施的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不服行政主體的下列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2、行政強制措施。具體指強制扣留、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人身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強制措施,及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災害等情況下,為社會安全采取的強制措施。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并權,勞動用工權,內部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如申請工商、技術監督、交通、規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修理器具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衛生許可證。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撫恤金主要有兩種:一是傷殘撫恤金;二是遺屬撫恤金。這里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對規定由企事業單位發放的,不屬行政訴訟范圍。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的。如各種攤派、多收費等。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即凡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起訴。

市政府共實施了多少個具體行政行為?哪些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特征如下: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2、根據上述的定義可知是政法實施的行政行為很多很多,只要是對特定的“人”作出的一般都是具體行政行為。

3、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在行政訴訟中具體行為是什么意思

你應該問的什么行政行為可訴

答案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系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范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條已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行政相對人就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行政相對人可以就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被動地位、受到行政行為直接制約并享有相關法律權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特殊的法律關系,其地位和權利受到行政法律規定的保護。

行政行為的定義和種類:

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對象采取的具體措施,具有強制性和單方面性質。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兩種類型。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體事項決定,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而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一類對象作出的一般性規范,如法規、規章等。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司法審查:

行政行為必須合法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當行政行為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行政相對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如果行政復議未能解決爭議,行政相對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政法院判決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行為訴訟的受理條件:

行政相對人在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行為訴訟時,需要滿足一定的受理條件。首先,行政相對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資格的主體,即享有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其次,行政行為必須是具體、明確的,且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最后,行政相對人必須具備訴訟利益,即該行政行為對其權益產生了實際的損害或影響。

行政行為訴訟的影響和意義:

行政行為訴訟對行政相對人具有重要的法律保護作用。通過訴訟程序,行政相對人可以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并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同時,行政行為訴訟也有助于維護行政機關的合法性和規范其行為,增強行政機關的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

行政行為訴訟的限制和改進:

行政行為訴訟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問題。例如,訴訟程序復雜、費用高昂、審理周期長等,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一定的負擔。為了改進行政行為訴訟制度,需要加強司法審查的效果和公正性,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行政訴訟成本,提高司法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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