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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功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功能有哪些)

2023.12.26 264人閱讀
導讀: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行政法基本原則在行政法治實踐中的重要意義

法律分析: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從憲制的角度來看,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個側面;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來看待行政法,則主要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從對行政法的本質的把握來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以發現,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應然與實然兩個方面:行政法治原則、適度性原則、互動性原則、程序性原則、責任行政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衍生問題:

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功能?(一)有助于行政法體系的統一、協調與穩定

(二)有助于行政法實施的統一與協調

(三)有助于彌補行政法律規范的不足與疏漏,保證社會關系得到及時、必要的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功能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功能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時調整行政關系;有助于行政法體系的統一、協調與穩定;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

1、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2、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行政訴訟需要遵循的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3、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4、、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辯論原則以及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程序具體是:

1、首先要確有管轄權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行政訴訟法》有哪些看點

一、突出行政訴訟的解決糾紛功能更加強調行政監督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分析: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行政訴訟有3個功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即監督、救濟、解紛。以往,我國比較注重行政訴訟的監督和救濟功能,忽視了它的解決糾紛功能。

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增加了“解決行政爭議”6個字,刪去了“維護”2個字。這一增一減,凸顯我國對加大行政爭議解決力度,加強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態度和決心。

二、受案范圍擴大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分析: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是關于訴權的規定,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行政侵權時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從上述變化可以看出,此次修改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可訴的行政行為類型增加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行政行為一律不可訴。這大大限制了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導致一些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卻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新《行政訴訟法》將相關條文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律修改為“行政行為”,為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去除了法律原則上的障礙。在此基礎上,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以列舉的形式增加了對行政機關作出關于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不服、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種新型案件。

2.行政侵權的主體范圍擴大

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一款,明確了行政侵權主體的范圍。

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已經成為大勢所趨,社會組織依法承擔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會越來越多。在實踐中,這類組織實施的行為同樣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將這類社會組織納入可訴對象,有利于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規定行政首長應出庭應訴

新《行政訴訟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分析:

新增加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充分彰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在實踐中,相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機關往往處于強勢地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后,行政機關不愿當被告,法院也不受理。取證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不僅使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也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

新《行政訴訟法》強調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依法受理案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這是一個宣示性條款,體現了在行政訴訟中對當事人訴權和法院獨立審判權的保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一方面可以緩解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動案件的順利解決。

四、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等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共列舉8類可訴具體行政行為: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新《行政訴訟法》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89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對監督行政的直接功能體現在?

1.監督公權力,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行政訴訟法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行政行為一律不可訴,導致公民權利得不到法律救濟。而新法將“具體行政行為”均改成了“行政行為”,這為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去除了法律原則障礙。新法第十二條將受案范圍由原來的8項擴大到12項,以列舉的形式將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對征收、征用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不依法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以及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官民糾紛等12類情況納入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保障公民訴訟權利,解決民告官“立案難”問題。在原則要求上,新法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在具體程序規定上:一是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新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二是實行登記立案制度。新法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三是明確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新法規定: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是指出救濟途徑。新法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3.延長訴訟期間,保護當事人合法訴權。原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期限為三個月,當事人很容易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失去請求人民法院救濟的權利。新法將起訴期限延長至六個月,同時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法增加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科學設定訴訟程序,保障原告訴訟權利。為保障民眾訴權,新法在方便原告訴訟方面新增了行政附帶民事和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等規定,以保護訴訟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新法規定:

一是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二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民事爭議所作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申請可以對民事爭議一并審理。

三是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案件審理須以民事訴訟裁判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行政訴訟。新法增加簡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新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具體范圍為:一是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四是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為了更好地解決爭議,新法還增加了調解制度。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5.法院審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侵權要擔責。新法增加了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的內容。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上述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這一規定將有效防止規范性文件侵權越位,否則,因文件制定出錯侵權,制定機關將承擔法律責任。

6.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破除“告官難見官”現象。在行政訴訟實踐中,“告官難見官”已成為一種常見現象。新法第三條增加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同時,為確保這項規定落到實處,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7.設定懲戒措施,約束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為保證法院判決得到落實,新法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是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情況予以公告;四是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出了“空前嚴格、空前嚴厲的措施”。

8.復議機關成共同被告,督促復議機關依法履職。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一修改有利于加強、促進復議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主動糾錯,對該撤銷的予以撤銷,該變更的予以變更,真正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監督作用。

9.干擾法院判案,罰款判刑追責。為了增強行政訴訟審判的“抗干擾力”,新法在總則第三條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存在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地方干擾法院審判,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同時增加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0.完善證據制度,明確舉證責任。新法規定:一是明確被告逾期不舉證的后果。新法增加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調取證據的除外。二是完善被告的舉證制度。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為了查明事實,新法增加規定:在兩種情形下,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一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三是明確原告的舉證責任。原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原告的舉證責任。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原告不舉證,就難以查清事實,作出正確的裁判。

因此,新法增加規定:在起訴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在行政賠償和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四是完善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制度。新法增加規定: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五是明確證據的適用規則。新法增加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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