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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拘留15天可以提前釋放嗎

2023.12.31 98人閱讀
導讀: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我國行政拘留15天可以提前釋放

在我國行政拘留15天一般不能提前釋放,只能申請暫緩拘留。申請暫緩拘留需要被拘留人一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依法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保證金是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被處罰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還需要被處罰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交保證金提出保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行政拘留可以提前釋放嗎?

行政拘留一般是不可以提前釋放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有關判決決議,但如果存在辦理保釋或者存在減刑的情況,那么是可以提出釋放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認定。

一、行政拘留可以提前釋放嗎?

行政拘留一般是不可以提前釋放的,但符合保釋等條件的是可以提前釋放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法院審查而定。被行政拘留的天數需要根據實際的案件來處理,對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結果是可以根據個人的有關情況來進行申訴處理的,特別是有關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處罰的情況,也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行政拘留15天可以提前出來嗎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可以通過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來暫緩行政拘留,但是如果已經開始拘留的話,一般是不會提前出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被行政拘留15天可以提前釋放嗎

被 行政拘留 15天可以提前釋放嗎 被行政拘留15天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案件,那么是可以提前釋放的。 被行政拘留的天數需要根據實際的案件來處理,對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 訴訟 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 證人 或者按規定交納 保證金 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 行政處罰法 》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 行政處罰 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第一,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后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 管轄權 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后,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后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第三,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于“連續”狀態的,對其 追訴時效 的計算,就要從最后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后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對于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復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于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實踐中,《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于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 被行政拘留15天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案件,那么是可以提前釋放的。對于行政處罰的裁決權利的真正主導方,還是當地的縣級以上的相關行政部門,由于行政處罰的期限一般都是在10天以內,那么處以15天的行政處罰,其案件的性質就會比較嚴重,這就需要看當地相關部門的說法是怎樣的了。

拘留可以提前放出來嗎

法律主觀:

行政拘留一般不可以提前出來。但如果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法律客觀:

《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后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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