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是怎么進行(法庭調查是怎么調查)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順序
法律主觀:
法庭辯論的程序是: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庭調查是指法庭在 公訴人 、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 參與人的參加下,當庭查對核實 證據 、查明案情的活動。法庭調查是 開庭審理 的核心,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通過法庭調查,可以公開調查、公開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使案件事實清晰、責任明確,從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結案。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 證人 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核心,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通過法庭調查,可以公開調查、公開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使案件事實清晰、責任明確,從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結案。
法律客觀:
法庭調查順序是怎樣的第一,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首先由陳述開始,其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同一稱謂中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進行陳述,也可由他們推選出的代理人。同一稱謂中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進行陳述,也可由他們推選出的代表人發言陳述。作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進行陳述時,亦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主張、案件事實以及證明主張得以成立的理由來進行陳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擊對主,或離題千里,漫無邊際,以簡潔、明了為宜。第二,審判長根據當事人分別陳述的訴訟請求及其理由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該階段對于整個庭審活動的進行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一定要認真聽審判長所歸納的爭議焦點,如發現有遺漏,一定要向審判長講明,并請求將此列為爭議焦點,因為如果忽視了此階段異議權的行使,勢必導致對當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實得不到法庭調查和辯論,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第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有證人出庭憑證時,審判長在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和與當事人的關系后,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要求證人如實地提供與本案有關的一切情況,證言必須客觀,如有偽證,依法應負法律責任。第四,當事人各自舉證及互相質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提供證明。當事人舉證及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出示證據,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及第三人對其所出示的證據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舉證與質證是法官認證的基礎,是法庭調查階段的核心,是事關當事人勝敗的關鍵。第五,宣讀鑒定結論。一般是先宣讀鑒定書,然后由鑒定人對鑒定結論作出口頭說明。宣讀鑒定結論后,審判人員可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庭許可,向鑒定人發問,也可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是否許可,由人民法院決定。審判人員對鑒定結論發生懷疑,或者當同一需要鑒定的問題,不同的鑒定得出不同的鑒定結論時,可以通知鑒定人員重新鑒定或另請有關部門指派其他人員另行鑒定。第六,宣讀勘驗筆錄。經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在現場進行勘驗而依法制作的筆錄應當庭宣讀,在勘驗時拍攝的照片或繪制的圖像應該向當事人出示。在宣讀出示后,應詢問當事人對筆錄內容、照片或圖像的意見。第七,法院出示其依職權調查出的其他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法官應當當庭向當事人出示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當事人有權對這些證據質證。第八,審判人員認證。法院審判時要求當事人當庭出證、質證,法院對當庭能夠認證的證據要予以確認。當質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反映案件的客觀真實時,即可以進行認證。
法庭調查的程序包括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是怎么進行
法律分析:法庭調查程序為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如何進行
法律主觀:
進行法庭調查可以先由當事人進行陳述;然后由法院告知證人其享有的權利義務,由證人作證;再在法庭上出示各種證據,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互相發問,法庭也可以進行發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庭調查的發問順序
法庭調查的發問順序: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關于法庭調查的發問順序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法庭調查的發問順序
1、法庭調查的發問順序: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二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等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二、開庭審判階段的步驟是什么
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并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審判長公布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法庭調查的順序是( )。
【答案】:A
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中心環節,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主要階段。其任務是審查核實各種訴訟證據,對案件進行直接的、全面的調查。《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故本題選A。B項為法庭辯論的順序,C項“出示證據”不應在“當事人陳述”之前,D項為法庭庭審程序,其中的“舉證質證”即為法庭調查環節。
法庭調查如何進行
法律分析:審判長宣布進行法庭調查后,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原告簡要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書。
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的請求和理由作出承認或者否定的答辯,對雙方確認的事實,應當記入筆錄,法庭無須再作調查。
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否認的答辯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法庭調查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過程
法庭調查程序是什么
法庭調查的程序: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狀。
2、被告人、被害人應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被告人如果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則應就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如果否認指控,應允許其陳述辯解意見。被告人陳述之后,應允許被害人根據起訴書對犯罪的指控陳述自己受害的經過。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1)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訊問被告人,應當避免影響陳述或者證言客觀真實的誘導性訊問以及其他不當訊問。
(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控辯雙方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訊問、發問被告人和發問被害人,必須在審判長主持下進行。
(4)審判人員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實證據
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在訊問、發問當事人以后,應當當庭核查各種證據。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都應當經當庭質證、辯認和辯論。
(1)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論,但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的除外。鑒定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鑒定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系,告知鑒定人應當如實地提供鑒定意見和有意作虛假鑒定要負的法律責任。
(2)出示、宣讀證據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當庭宣讀。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證據在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準許出示。
5、調取新證據
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也可以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該證據調查核實。
大家看完本文的內容之后都清楚了吧,這也是目前比較重要的法律知識。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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