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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的誤診應承擔法律責任

2024.01.03 521人閱讀
導讀:(一)醫療事故責任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什么情形下的誤診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1、損害事實;2、行為違反法律;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4 、行為人有過錯。同時具備以上4 個條件,行為人才承擔此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誤診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責任性誤診,另一類是技術性誤診,無論責任性誤診或技術性誤診,其性質者屬于醫療過失,前者是失責行為,后者是技術行為。那么,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在實踐中,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下面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臨床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后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醫院誤診怎么投訴

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并將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病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會主動提出尸體解剖,如果沒有,病人家屬應提醒。

3、處理后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4、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6、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

上述文章為您詳細介紹了“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醫生誤診可能需要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法律分析: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什么情況的誤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并非所有的誤診都需 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是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屬醫療事故的,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 條件》的相關規定處理,不屬醫療事故但醫院有過錯的,按 過錯責任原則 ,承擔責任,判斷誤診的過錯標準尤為重要。 關于醫療事故,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 醫療事故等級 ,以及衛生部《 醫療事故分級 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醫生誤診該負什么責任

醫生誤診是一種常見的醫療事故,它可能給患者帶來嚴重的身體和心理損害。如果醫生誤診,他們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下面從法律和醫學角度來分析醫生誤診的責任。

一、法律責任

在法律上,醫生誤診可能構成醫療事故,醫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手術等醫療活動中,因過失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患者損害的行為。醫生誤診屬于醫療事故中的一種,可以認定為醫生的過失行為。

醫生誤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責任:醫生誤診可能導致患者身體和財產損失,醫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患者的醫療費用、營養費、住院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

2.行政責任:醫生誤診也可能構成違反醫療行為規范的行為,醫生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證書等。

3.刑事責任:如果醫生誤診的行為構成犯罪,如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醫生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二、醫學責任

醫生誤診還可能導致醫學責任,即醫生在醫學上應承擔的責任。醫學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診療標準責任:醫生應當按照診療標準進行診療,如果醫生未按照診療標準進行診療,導致誤診,醫生應承擔相應的醫學責任。

2.診療技術責任:醫生應當具備相應的醫學知識和技能,如果醫生的技術不夠熟練,導致誤診,醫生應承擔相應的醫學責任。

3.診療信息責任:醫生應當向患者提供準確的診療信息,如果醫生未向患者提供準確的診療信息,導致誤診,醫生應承擔相應的醫學責任。

綜上所述,醫生誤診是一種常見的醫療事故,醫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醫學責任。如果您認為自己受到了醫生誤診的損害,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和申訴,也可以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漏診和誤診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若醫生發生誤診的行為,則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包括有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我國刑法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什么情形下的誤診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誤診情形如下: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后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癥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

(3)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于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癥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什么情況的誤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構成事故才承擔法律責任,而誤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有兩個關鍵要素:一、醫生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違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二、是否造成對患者的人身損害。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生誤診的法律責任包括什么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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