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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持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有哪些

2024.01.04 532人閱讀
導讀: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律主觀:承包人的優先權僅適用于各種可以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的價款,對于不能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設工程優先權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即指《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項規定,最新的規定明確了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和行使期限、一、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即《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具體有如下內容: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即指《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項規定,最新的規定明確了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和行使期限、

一、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即《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具體有如下內容: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需要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如下:

1.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找法網提醒,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

2.工程價格: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

三、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即總包人和轉包人,在總包人或轉包人不主張或怠于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應允許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法律主觀:

承包人的優先權僅適用于各種可以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的價款,對于不能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設工程優先權的。這實際上就把國家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公用事業工程和其他使用國家劃撥土地建設的工程排除在外。

法律客觀:

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規定于《合同法》286條,內容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發布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對《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進行答復,該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眱炏仁軆敊嗍欠少x予承包人獲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劍,應當充分利用之。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1、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前者適用于正??⒐すこ?,后者適用于爛尾工程;2、優先受償的范圍為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3、欠款數額清楚、證據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不必對工程款糾紛另行提起訴訟;4、兩種情形下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公用建筑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項目;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筑工程承包人在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的時候有優先受償權,但是,在上述兩種情形是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的適用范圍

界定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包括,驗收合格建設工程的工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以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的內容有實現條件、實現方法兩部分。

一、優先受償權適用情形

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于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二、優先受償權適用條件

(一)主體方面

雖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承包人的范圍并未進行限制性的規定,但一般限定于工程造價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之間,不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的工程監理單位和屬于買賣合同關系的材料、設備供應商。其中,承包人應具有法定的相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資質,且未與發包人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關系的分包人原則上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在總承包人怠于行使優先受償權、導致分包人權利受損時,分包人可以代為行使。由于現階段對此并無明確限制,實務中可以酌情考慮。

(二)客體方面

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獨立完成的、參與完成的或約定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發包人的其他建設工程價款,更不包括發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對承包人的未付款。其中,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如所有權不明確、有爭議的建設工程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適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應注意的是,發包人未支付的該價款應是合同約定的包干價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經竣工決算確定的價款扣除發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該價款應是根據合同可以確定的進度款或備料款。而且,該建設工程價款應是已屆清償期。若合同對此約定不明確,則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確定履行期限。若發包人因失去清償能力而被宣告破產,則未到期的建設工程價款也應視為已屆清償期。

(三)受償范圍

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并非建筑工程價款的全部,僅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機械臺班費、各種稅費等。對承包人墊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墊資為名進行資金拆借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人士在接受建筑時報,記者采訪時對墊資問題的解釋,確已經物化為建設工程中部分的,應予支持追償。至于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窩返工損失、材料設備閑置損失、預期可得收益及約定違約金等均不屬于優先受償的范圍。

(四)受償期限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根據合同白治原則,承發包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延長期限。對建設工程“竣工之日”的認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犯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至于司法解釋中有關“約定的竣工之日”的規定,則主要用來解決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爛尾樓”工程,不讓此類工程的承包人因工程竣工時間被無限期拖延而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受償優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優先受償權范圍的界定如下:

1.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2.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3.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請求確認對建設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4.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有何規定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相對于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同樣,優先于當事人申請保全后針對該財產的債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建設工程合同的受償權

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權人外,還存在其他權利主體。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因此當開發商無力償還抵押貸款和承包人的合同價款時,同一建設工程中便同時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權和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發生兩權競合的情形時,兩項權利如何實現,是否能夠發揮各自的法律功能?

1、權利優先順序

基于法定優于約定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針對實踐中的司法實踐困惑,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進而明確了優先受償權的法定優先權性質,確定了其優先于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的效力,完善了優先權的邏輯體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還就同一在建工程上存有在建工程抵押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房屋預購者期待權的情況做出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因此從權利位階上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高于抵押權,但不高于買受人期待權,位階高的權利優先于位階低的權利優先得到保障。

2、權利的主張與行使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對抗發包人,保障工程價款實現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承包人應依法使用該項權利追索工程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該權利的行使期限為半年,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優先受償權,但需達到質量合格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往往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便強勢要求承包人簽署以房抵債協議書,或是在工程建設期間、債務清償期屆滿后與其達成以房抵債協議。而以房抵債協議會將工程欠款合同關系轉化為以房抵債合同關系,這一情況下施工方會喪失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承包人應主動保護自身權益,在以房抵債和優先受償間爭取平衡。

在建工程抵押權是金融機構對抗貸款人,保障貸款償還的法律武器。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抵押物范圍不僅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規劃許可范圍內已經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發包合同爭議的,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3、權利的限制與放棄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且該權利具有“承包人無須對建筑物存在實際占據、無須雙方合意達成一致”的特點——優先受償既無須辦理登記手續,其受償額又不屬公示信息。因此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最大風險便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問題。

2004年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密切關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但面對優先受償權可能對于銀行貸款抵押權行使的限制,銀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往往要求開發商出具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開發商便利用其優勢談判地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便要求承包人簽署放棄優先受償權協議書。

在這一情況下,銀行的債權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強制拍賣或被變價所得價金將優先用于抵押權實現,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實踐中承包人或自愿或被動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現象,2024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放棄、限制,但不得損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換言之,該放棄行為損害社會和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則不予支持。

現實中優先受償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沖突的出現,有待于在建工程登記的完善。當權利人登記能夠發揮應有作用時,各項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競存與實現,各權利主體的利益方能協調平衡。當然,在“以房抵債”及“放棄優先受償權”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動或無奈的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主動尋求發包人提供業主支付擔保,在第三人的幫助下確保工程款的順利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法規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應用:

1、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承包費用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

2、在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歸于消滅,自不待言。

3、在開發商尚未交房或雖交房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的情形下,該房屋仍屬于開發商所有,仍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范圍內。

4、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異于用消費者的資金清償開發商的債務,等于開發商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嚴重違背特殊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政策,因此應不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實質是承包人利益與消費者利益比較,消費者屬于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屬于經營利益,應退居其次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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