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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拒絕開證明可以起訴嗎(單位可以拒絕開工作證明嗎)

2024.01.04 641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原單位拒絕開證明可以起訴嗎?

可以。具體做法如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出具證明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拒絕開工作證明合法嗎怎么辦

法律主觀:

單位拒絕開工作證明不合法。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工作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根據法律規定,工作證明是指中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一種證明文件,一般用于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工作證明需要工作單位出具,并加蓋單位公章方有效。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原單位拒絕開證明可以起訴嗎

原單位拒絕開證明可以起訴。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違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般可以向勞動局舉報,也可以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原單位拒絕開證明可以起訴嗎

原單位拒絕開證明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到工商局查詢你所在單位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再攜帶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到用人單位注冊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所以一般來說都是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如果不滿意的話,就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起訴嗎

1、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2、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

一、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重要性

1、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人員申請仲裁的重要證據之一。鹽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必須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沒有出具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處理。

3、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但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責任。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等優惠政策,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下崗失業人員就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優惠,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承擔升華一定責任。

4、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屬下策。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使職工有一種歸屬感,要使職工有竭盡終生為單位服務的動力。其次,要使職工對職業遠景規劃充滿期待,不僅包括物質,還包括精神層次。第三,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設計一套科學合理激勵機制。總之,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下,只有通過“待遇用人、事業引人、情感留人”,才能進一步穩定職工隊伍,才能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二、原單位不給開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怎么辦?

1、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我們獲得失業保險待遇、申請仲裁等的過程中都需要的重要文件。若是遇到原單位不給開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選擇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出具證明并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獲得賠償。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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