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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2024.01.07 41人閱讀
導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低,違法數額較小,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低,違法數額較小,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情形為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法律依據:《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情形為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遲報統計資料;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低,違法數額較小;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后,一年內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違法數額較大;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五)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遲報統計資料;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低,違法數額較小;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后,一年內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違法數額較大;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五)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國家統計局發布《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國 家 統 計 局 令

第35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4月14日國家統計局第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康 義

2024年5月19日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范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完善失信約束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統計機構對企業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及其信息進行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堅持“誰認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思路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有關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現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線索,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條 統計機構應當歸集、保存履職過程中采集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共享。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六)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統計機構對符合統計嚴重失信認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在該企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告知書,告知事由、依據、后果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八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采納。

第九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企業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時限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認定事由、依據;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

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三章 信用懲戒和修復

第十條 統計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

(二)統計違法行為;

(三)依法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本機構門戶網站建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并將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

未開通門戶網站的統計機構,應當將本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在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公示。

省級統計機構應當及時搜集本機構及市、縣級統計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要求在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統計局,由國家統計局統一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并同步將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之日起2年內,企業再次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自再次認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后,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

第十七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作出決定。

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并同步將修復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復的決定,并自撤銷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四章 救濟和監督

第十九條 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要求下級統計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有證據證明其被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可以要求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進行更正。統計機構經核實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二十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統計機構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復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企業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和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職責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情況對企業開展統計信用評價,實行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國統字〔2024〕33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國統字〔2024〕34號)同時廢止。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7、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8、因商標侵權行為5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9、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2項至第8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七條 實施下列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經公告后復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結論,嚴重危害質量安全;

(五)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或者認證證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六)其他違反質量安全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實施下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等權利;

(二)預收費用后為逃避或者拒絕履行義務,關門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且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為無法取得聯系;

(三)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抄襲、串通、篡改計量比對數據,偽造數據、出具虛假計量校準證書或者報告,侵害消費者權益;

(四)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會被例如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1、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還沒申請移出;2、虛假資料取得公司變更或注銷登記;3、兩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4、因商標侵權行為5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是什么意思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會被例如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還沒申請移出;

2、虛假資料取得公司變更或注銷登記;

3、兩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商標侵權行為5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統計嚴重失信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1、是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的;

2、是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的;

3、是堵塞、強占、沖擊值機柜臺、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的;

4、是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隨身攜帶或托運行李中故意藏匿國家規定以外屬于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

5、是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強行闖入或沖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的;

6、是妨礙或煽動他人妨礙機組、安檢、值機等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或威脅實施人身攻擊的;

7、是強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故意損壞、盜竊、擅自開啟航空器或航空設施設備等擾亂客艙秩序的;

8、是在航空器內使用明火、吸煙、違規使用電子設備,不聽勸阻的;

9、是在航空器內盜竊他人物品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是什么意思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綜上所述,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法律依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什么情況下企業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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