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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方法是什么(引起醫療事故及糾紛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2024.01.07 983人閱讀
導讀:2、如果超過“私了”金額,則有的醫療機構會建議患方去走行政調處途徑,這個時候醫療機構就會提出“鑒定”這個概念,不能“私了”則“鑒定”往往就是繞不過去的,如果通過行政調處途徑,則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后會建議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如果患方執意要以“醫療事故罪”追究當事醫生責任的話,則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職權啟動醫療事故鑒定,有權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機構還是醫學會,最后根據醫學會的鑒定結果決定如何理賠,或者是否可以啟動刑事追責。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方法: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當前醫療糾紛的特點及解決的辦法

法律分析:特點:一、因醫療工作作風提起訴訟的案件占很大比例。二、醫院在醫療中往往未能盡到告知的義務,導致醫療糾紛。三、患者對醫院侵犯隱私權反映較多。四、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有待完善。解決辦法:一、醫院應加強管理,切實改進醫療作風。二、保障患者知情權。三、采取措施保護患者的隱私權。四、嚴格醫療事故鑒定。五、解決醫患糾紛的制度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解決當前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是什么

法律分析:1、發生醫患糾紛后,大、中型醫療機構都有專職處理醫患糾紛的工作人員介入,先進行基本的情況了解和調處,一些很小的爭議事件(一般為單純的服務態度爭議,或者爭議金額在萬元以內的)可能就在這個階段處理完畢,小的醫療機構尤其一些經營不是十分規范的小型民營醫療機構就沒有專職工作人員了,那可能就是護士長或經理、領班等人員介入處理,也差不多,總之小的糾紛就直接“私了”完畢;

2、如果超過“私了”金額,則有的醫療機構會建議患方去走行政調處途徑,這個時候醫療機構就會提出“鑒定”這個概念,不能“私了”則“鑒定”往往就是繞不過去的,如果通過行政調處途徑,則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后會建議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如果患方執意要以“醫療事故罪”追究當事醫生責任的話,則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職權啟動醫療事故鑒定,有權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機構還是醫學會,最后根據醫學會的鑒定結果決定如何理賠,或者是否可以啟動刑事追責;

3、超過“私了”金額后,有些醫療機構會建議患方通過申請醫學會鑒定的方式解決爭議,或者醫患雙方協商一致通過醫學會途徑鑒定,就可以共同向當地醫學會提出申請,后根據醫學會鑒定結果決定理賠金額,市級醫學會的鑒定結果如有任意一方不服,可再次協商提請省級醫學會二次鑒定,但如果協商不下,只能轉入司法途徑處理了;

4、發生醫療爭議后,現在多數醫療機構都是建議患方走司法途徑,就是讓患方自己去法院告,這樣患方的維權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在法院同樣也不可避免要啟動醫療損害鑒定,這個鑒定除了醫學會可以做,還有一些社會辦司法鑒定機構也能夠參與,社會辦司法鑒定機構相對中立性會比醫學會稍好些,如果原被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法院就會在鑒定人庫中隨機抽選鑒定機構,法院組織的司法鑒定一般不會允許重新鑒定,也就是說司法鑒定只有一次機會,最后也是根據鑒定結果來判決賠償金的承擔;

5、啟動鑒定費時費力,對患方來說維權成本較高,很多地方都設有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爭議金額不太大的糾紛也可以在醫調委進行調解解決,調解書經醫調委組織雙方確認簽字后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司法確認后的調解書具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方式有: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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