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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權是否可以買賣呀(房屋居住權怎么辦理)

2024.01.08 330人閱讀
導讀:居住權權利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居住權人還是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綜上所述,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自登記時設立、不得隨意對外進行轉讓,具有人身專屬性。

設立居住權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設立居住權的房子可以買賣。

但是不影響居住權的行使。居住權人還是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才會消滅。

房子則不得轉讓的情況: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自登記時設立、不得隨意對外進行轉讓,具有人身專屬性。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有居住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因為有房屋的居住權不代表有房屋的所有權,比如老人有其子孫的房屋居住權但是并沒有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有居住權是不代表可以賣房子。但是如果有房屋的居住權的同時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是可以賣房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居住權的可以賣房子嗎

現在國家也規定了關于居住權的相關法律法規,那么有居住權的可以賣房子嗎?今天我給大家收集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有居住權的可以賣房子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有房屋的居住權不代表有房屋的所有權,比如老人有其子孫的房屋居住權但是并沒有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有居住權是不代表可以賣房子。但是如果有房屋的居住權的同時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是可以賣房子的。

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權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權義務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居住權關系

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并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系。至于兩者的區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體現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對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房屋的現實占有為實現條件的。

居住權地權關系

傳統物權法中的地上權,在中國被有的學者稱為“基地使用權”。但不論稱謂如何,都可將此項權利的概念表述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由此可見,地上權與居住權同為他物權,同樣只是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不享有處分權,同樣是以物的使用價值為實現基礎的實體支配權。

居住權的房子可以買嗎

居住房的房子不可以買。因為居住權就是指只有居住的權利,沒有出售、轉讓等其他方面的權利。為此這類房子就不能買賣交易,最重要的是無法辦理過戶,即便買了也會有風險。

在《民法典》物權編中還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法條。新增“居住權”的用益物權,實際上是把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開,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其自由處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甚至就算房屋完成了過戶,因為所購買的房屋已經登記了居住權,買房也可能無法入住。而“居住權”的消滅,是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消失。

居住權和使用權的區別在哪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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