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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應該如何處理(買賣合同存在重大誤解)

2024.01.08 219人閱讀
導讀:在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當事人知道對方已經發生了誤解并利用此種誤解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畢竟誤解的發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結果,因此不構成欺詐。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標的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構成并產生使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后果。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當事人知道對方已經發生了誤解并利用此種誤解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我們認為,盡管對方當事人出于惡意,但這并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銷以后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過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表意人對于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借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

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于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造成了誤傳。而誤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在重大誤解和欺詐的情況下,都存在著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但是,重大誤解和欺詐是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的:首先,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并非因為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陷入錯誤認識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是欺詐行為造成的。例如誤將標簽上標明的滌綸西裝當作毛*綸西裝購買,這屬于誤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發生了誤解,對方明知其誤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構成欺詐?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畢竟誤解的發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結果,因此不構成欺詐。當然,一方如果有義務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種商品時告知商品的性能、質量瑕疵等情況卻沉默不宣導致對方發生誤解,則可以構成欺詐。

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較大的損失。誤解方遭到較大損失也是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但是在欺詐的情況下,不管欺詐是否給受欺詐方造成較大損失,受欺詐一方都有權基于對方的欺詐而宣告合同無效。

如果合同重大誤解怎么辦?

如果合同重大誤解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對于合同的條款沒有表達出自己的真實意思,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一、如果合同重大誤解怎么辦?

可以要求解除。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

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銷的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

二、認定合同中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借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在實踐中區分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正是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僅造成輕微的損失,甚至未造成實際損失,此時,仍應當按重大誤解對待。若以造成誤解人較大實際損失為條件,則勢必會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誤解合同排除在外。

綜合上面所

說的,因合同存在重大的誤解,對于誤解人來說是可以及時的終止合同,從而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解除,但對于誤解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處理,如果合同的條款已在履行,那么一般是很難保障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

法律主觀: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合同的,合同被撤銷之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及法律約束力,并且當事人可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方基于對情況出現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主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有效力的,但是可以申請撤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在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的情況下,對合同文義應采取什么原則

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

您的問題可能是,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歧義時,在合同仍要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對合同文義解釋應遵循的原則:

1、文義解釋:依合同所使用的詞句進行解釋;

2、整體解釋:不拘泥于個別文字而立足于合同訂立全過程及合同全部條款進行解釋;

3、目的解釋: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進行解釋;

4、交易習慣解釋:依相應的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5、誠信解釋:依城市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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