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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如何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

2024.01.09 454人閱讀
導讀:普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合伙人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合伙人對普通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我國民事立法采取補充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對于普通合伙債務,債權人應該首先要求以合伙財產作為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個合伙人就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論述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的承擔。

【答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

(1)合伙人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就是說合伙人應當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普通合伙的債務承擔責任。這主要是因為普通合伙的財產并不具有完全與合伙人相分離的獨立性。合伙人對外應該以其個人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而不能完全以普通合伙的財產作為擔保。普通合伙的特點就在于無限責任,這是它與法人最本質的區別,無限責任的設定,擴大了普通合伙企業清償合伙債務的履行擔保,對債權人債權的充分實現無疑是非常有利的。這也是普通合伙能夠具有較高的信用的原因。

(2)合伙人對普通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是說每一個合伙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當某個債務人履行此項義務后,該合伙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合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是基于普通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以及全體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的。因此,合伙人僅就普通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沒有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同時,合伙人對普通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合伙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者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

(3)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普通合伙債務時的順序。對此我國民事立法采取補充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對于普通合伙債務,債權人應該首先要求以合伙財產作為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個合伙人就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即合伙人個人對普通合伙債務僅負補充責任。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38、39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普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的債權人權利實現的順序。我國審判實踐中采取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從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滿足,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滿足。易言之,合伙財產優先用于清償普通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普通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責任的方式

法律主觀:

1.先以 合伙企業 承擔 債務 。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 合伙人 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1) 連帶責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 債權人 償還,不管自己在 合伙協議 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合伙企業法 》第38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具體如下:

1、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同于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主體是合伙企業,其償還的擔保是合伙企業的財產和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的份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

2、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屬于合伙關系;

4、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如何擔責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

法律主觀: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合同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有哪些合伙企業是兩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契約的基礎上成立共同經營關系所形成的某種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的主體。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三種組織形式,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其組織形式,因為合伙企業以其不同的組織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伙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伙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伙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為盡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伙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后才由合伙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以上論述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合伙人何時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以清算為標準來界定“不能清償”,則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業不主動償還債務為“不能清償”,則又不符合補充無限連責任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從有利于解決糾紛,有利于平衡合伙企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合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對合伙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為“不能清償”。(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綜上所述,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的無限合伙人同樣也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是怎樣的?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一、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是怎樣的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于合伙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二、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

我國《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沒有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

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合伙型聯營企業規定“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立法已采取補充連帶主義,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義與補充連帶主義的區別,沒能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注意。

根據補充連帶主義原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不是直接清償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清償責任,即在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與一般的公司不同,主要體現在性質上面,當然受調整的法律法規也存在差異。一般合伙企業是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但要是屬于公司的話,則受《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而作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基于自身身份的不同,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也不一樣。

普通合伙人如何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

法律主觀:

普通合伙企業 由 普通合伙人 組成,合伙人對 合伙企業債務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 合伙企業財產 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合伙企業法 》第38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方式是什么

法律主觀: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對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有:連帶責任和無限責任,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當先以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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