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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繳社保能起訴嗎(企業未交社保,該如何要求公司賠償)

2024.01.09 755人閱讀
導讀:申請法院執行公司財產,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1、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3、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企業單位不交社保,可以向勞動局舉報嗎

法律主觀:

1.公司不交社保勞動局處理的。 2.為勞動者 繳納養老保險 等屬于強制性的義務,未繳納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 勞動監察大隊 責令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對 勞動仲裁結果 拒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訴可以嗎

公司不按規定交社保,員工不可以到法院起訴,因為這不在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圍之內。但是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自行補繳社會保險,而后起訴單位,要求單位返還其中應當由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社保補繳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社保有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之后又將這些月份的社保補繳上。一般是指當人們想要買房、落戶、辦理退休等需求時,發現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沒有達到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從而需要補繳之前沒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確保可以享有相應的社保權益。

申請法院執行公司財產,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1、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2、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4、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訴可以嗎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直接去法院起訴是可以的。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如未按時繳納,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大隊、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繳。但補繳社保的請求不在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單位未繳社保,要求單位補繳,為了實現這個目的,維權的方案很關鍵,向法院起訴當然可以,但是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務必要評判分析一下,案件判決結果的走向,否則幾場官司打下來,無功而返。

如果選擇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先了解一下當地法院,對待此類爭議糾紛,是如何處理的,法院如果是支持勞動者的訴求的,那就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不予支持時,再向法院起訴;如果此類要求單位補繳的糾紛,法院都是不支持的,就不要采用這樣訴訟的方式去處理了,就應該另辟蹊徑,譬如行政途徑去處理,以免法院起訴達不到所期待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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