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書簽過之后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派出所調解結案后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視情況而定:
1、派出所出具調解書后不可以追責。經過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經雙方簽字同意后,一般情況是不能反悔的。
2、派出所調解后如果案件發生了一些變化那么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協議明顯的不公平、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和解了還能再追究嗎
法律分析:可以。和解并不意味著不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后還追究刑事責任嗎
刑事和解后還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和解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的雙重機會。總之,刑事責任還是要追究的,不過會比沒有和解的判輕些。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2、案件屬于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3、獲得被害人自愿諒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6、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和解協議的適用范圍】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簽了諒解書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法律分析】
構成犯罪,得到受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公權力提起公訴。積極賠償、獲得受害人諒解只能作為法官量刑的從輕情節。簽了諒解書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得到受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諒解書只是酌情從輕判決的一個情節,并不是說獲得了當事人諒解就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有諒解書如果屬于自訴案件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案件不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余情況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