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婚證都需要哪些證件呢(辦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辦離婚證都需要哪些證件呢(辦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辦離婚證都需要哪些證件呢(辦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離婚都需要證件如下:
1、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結婚證等重要證件、本人免冠照片,以及雙方簽訂的自愿離婚的離婚協議書等書面材料;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當事人雙方填寫一份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名;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一份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相關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予以離婚,并登記備案,當事人完成相關手續后,等待離婚證發放。
離婚的程序有如下程序:
1、協議離婚有訂立離婚協議、申請登記、審查、三十天離婚冷靜期、核準登記等程序;
2、起訴離婚有提交起訴狀、受理、調解、裁判等程序。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選擇不同的方式,離婚證丟失的影響也不同。當選擇協議離婚時,如果一人結婚證丟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方的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結婚證都丟失的,可以帶上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結婚登記檔案,然后攜帶戶口本、身份證、查檔證明和兩寸合影照片,到當事人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