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再婚登記需要離婚證嗎(再婚登記需要帶離婚證嗎)



辦理再婚登記需要離婚證嗎(再婚登記需要帶離婚證嗎)
辦理再婚登記需要離婚證嗎(再婚登記需要帶離婚證嗎)
法律主觀:
需要,再婚的夫妻需要攜帶下述相關材料到 戶籍所在地 的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結婚: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 離婚判決書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 雙方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 一方不愿意離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主觀:
再婚登記時要拿離婚證,因為《婚姻登記條例》明確規定了登記結婚需要當事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要進行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戶口簿、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