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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夫妻共同財產遺產分割原則)

2023.12.26 661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的份額,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遺產怎么分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協商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去世,那只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才屬于遺產。在遺產分割時,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份額才是遺產,并且在世的一方還可以參與遺產的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配?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哪些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

基于所應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于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愿

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尤其是一方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自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二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的份額,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

法律分析:(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二)男女平等。(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重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死后遺產分割?

您好,夫妻雙方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特殊約定的,夫妻一方去世后,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析出屬于尚在世一方的財產份額,剩下的財產份額為去世方的個人財產。對于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的順序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述繼承順序及規則與是否是重組家庭無涉。但是重組家庭可能會涉及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財產是否有繼承權的問題。

判斷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需要看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系,則繼子女為繼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否形成扶養關系可以結合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考慮,如:父母再婚時孩子是否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了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并且負擔了全部或部分的教育費生活費,等等。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有需要,歡迎聯系我們。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夫妻與子女怎么分配

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夫妻與子女繼承遺產的份額是同等的,因為妻子和子女都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不過有遺囑的遺產,是先要按照遺囑執行的。在繼承遺產之前,一般是先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剩下的一半,按照遺產處置。

一、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夫妻與子女怎么分配

首先需要確定遺產數額,夫妻一方死亡的,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的財產為死者遺產,對于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割,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規則:

1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民法典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父母配偶遺產繼承順序法律如何規定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不存在分配順序,且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特殊情況下,如對生活有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條件和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的。法定繼承順序一般是,同等順序繼承人,繼承相同份額的遺產,不過繼承這個事情,也是可以由繼承人進行商議,商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不等份額的繼承。

夫妻繼承遺產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夫妻繼承遺產一般按如下方式處理:在夫妻間遺產繼承中,首先需要認定哪些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明確規定該遺產的繼受人的,則該遺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明文說明該遺產的繼受人的,則屬于繼承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助于雙方對自己財產有明確的認識,是避免爭議發生的重要手段。但是實務中的情況遠比法條上規定的復雜,建議當事人及時查找最新司法解釋以及尋找專業人士咨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即: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中規定的夫妻約定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分配如下:

1、一般除有約定的以外,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來繼承;

3、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法定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分配的特殊情況如下: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相法律“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遺產繼承的流程如下:

1、應根據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的順序,確認遺產范圍、繼承人范圍、繼承份額、繼承方式等主要內容;

2、由遺產執行人按照前述確定的內容要求,分割遺產;

3、繼承人按依法獲得的份額,主張獲得所有權。例如,不動產根據繼承材料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配遺產的時候應該先把在世一方的一半分割出去,剩下的一半才是遺產。對于死者的遺產,首先應該按照遺囑進行分配,沒有遺囑的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遺產。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和遺產

法律分析:一、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二、夫妻遺產的處理:

在夫妻一方去世時,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份額才是遺產。去世一方的一半財產份額為遺產,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額歸在世一方自己,且按法定繼承

規定,在世一方還要參與去世一方的遺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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