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繳什么稅轉讓條件是什么(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要有什么手續)
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繳什么稅轉讓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二、印花稅和契稅三、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如下: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再轉移,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等行為。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怎么繳稅?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應按銷售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增值稅,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怎么繳稅?
納稅人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銷售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增值稅,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1)根據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發生除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情形以外的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一般納稅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適用稅率即11%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款: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綜上所述,納稅人手中的土地使用權在平時的利用中產生的利益往往都是基于國家賦予其土地資源的基礎上之上的,所以作為回報就應該以繳納稅收的形式來償還給國家經濟的發展需要,而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所要繳稅的部分要按照不動產的銷售類型來征收。
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抵債需要交什么稅?
轉讓方
一、增值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銷售無形資產,但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方法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免征
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優惠的享受條件是:
1、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
2、農業生產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農業生產。
(四)不征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
2、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征依據,地方教育附加費率為3%。
三、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1、增值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增值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稅金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
3、土地增值稅采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準如下:
(1)級數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4、下列情形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1)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2)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四、企業所得稅
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居民企業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適用的稅率為20%。
五、印花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簽署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應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受讓方
一、印花稅
受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簽署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應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二、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交什么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交稅。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交下列稅:
營業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土地使用權到期情形有哪些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子可以繼續使用、國家不會收回,使用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不會因為土地使用權到期就無償收回房子;
2、土地以出讓形式取得的,根據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了土地使用者想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要在屆滿前一年申請土地使用權續期。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為屆滿,土地使用者還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必須屆滿前年申請續期,除了根據社會的公共利益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其他都應當予以同意批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而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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