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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

2023.12.26 925人閱讀
導讀:企業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主觀: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出于以下原因: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法律客觀:《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參考以下因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企業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出于以下原因: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

2、勞動合同可以對勞動內容和法律未盡事宜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使雙方明了權利和義務,促進雙方全面履行合同。

法律客觀: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參考以下因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員工為什么要簽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公司要和員工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客觀:

員工不簽勞動合同對誰有利當然是對公司有利。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正式與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在法律上講,對員工是百害無一利的。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而且公司仍然需要為員工繳納各項社保,這個義務是逃不掉的。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還是要幫員工繳納社保。很多員工都向自己的公司提出“不想簽勞動合同”,而公司也自己打著小算盤,想著既然是你自愿的,不簽就不簽,還省事些,而且我想什么時候辭退你就什么時候辭退你,還可以不為你繳納五險一金。索性就真的不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了。但是,員工真的這么沒有法律意識嗎?公司真的可以逃避風險嗎?那你真的是想多了,這樣做公司肯定是需要承擔風險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簡單來說,如果公司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企業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果沒有支付,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而且就算沒有簽勞動合同,公司仍然要為員工繳納各項社保,這個義務是逃不掉的!這么看來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公司來講是絲毫沒有好處的。不僅要承擔風險,還免不了應盡的義務。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如下:

1、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法律所規定的,也是勞動關系穩定存續、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處理雙方爭議必需的重要依據;

2、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3、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面臨的后果如下:

1、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法律所規定的,也是勞動關系穩定存續、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處理雙方爭議必需的重要依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什么是勞動合同?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也是勞動關系穩定存續、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處理雙方爭議必需的重要依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等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

(一)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也是勞動關系穩定存續、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處理雙方爭議必需的重要依據。

(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

二、什么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單位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四、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企業為什么讓員工簽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法》所規定的,也是勞動關系穩定存續、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處理雙方爭議必需的重要依據。

1、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2、以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雙方之間有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3、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管理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職工也可依據勞動合同保護自身的權益、履行相應的義務;

4、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

5、通過勞動合同期限的約束,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合理配置勞動力;

6、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專長和志趣選擇職業和崗位;

7、對農村流動就業勞動者而言,簽訂勞動合同更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上班為什么要簽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上班后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在勞動者入職之前就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在實際用工之日起才建立。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相關信息,一般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及其相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勞動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 2、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可根據需求約定具體的期限,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為1年、3年、5年。 3、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以及相應的工作內容。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強制要求勞動者無償加班,加班時間不得超過法律的規定,需要保證勞動者的正常休息時間。 5、相關社會保險條款。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購買五險,具體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6、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對于易患職業病的行業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對于未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的,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7、其他法律規定的條款。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無故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為什么要訂立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訂立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權利更好地保護。訂立勞動合同需要書面形式。因此當出現勞動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能夠相對容易地確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樣對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能夠做到比較客觀和公正。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勞動者為什么在就業前都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是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有:

(1)勞動合同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

(3)勞動合同是勞動行政部門行使勞動監察權的法律依據:。

什么是勞動合同?它有哪些特點?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的概念也很好理解的,勞動合同所具有的特征跟新時代下勞動關系的實際情況都是相吻合的,因為現在的勞動關系已經不像過去那樣是具有隸屬關系,而是勞動者和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兩個民事主體。為了更好的調節和規范勞動關系,國家專門制定的有相應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司為什么要簽約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 1、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是為了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 2、簽訂勞動合同可有效維護勞動者的額合法利益,防止糾紛的發生; 3、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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