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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是再審程序嗎(審判監督程序怎么申請)

2023.12.27 229人閱讀
導讀: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名詞解釋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如下:(1)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二、再審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審判監督程序名詞解釋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一、審查處理

(1)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如果沒有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交該人民法院審查,并告知申訴人;如果屬于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已經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定。

(4)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6)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二、再審情形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如下:(1)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2)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4)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5)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6)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什么是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對原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予以糾正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每一個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又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才可以適用的一種訴訟程序,是保證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正確、合法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

審判監督程序,既不同于第一審程序,也不同于第二審程序,主要區別表現在:

1、性質不同。第一審和第二審程序,屬于正常的審判程序,是兩個不同的審級;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審級,只是審判程序的特殊階段。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雖然都是為了保證判決、裁定的正確性,糾正原判決、裁定錯誤的程序,但是第二審程序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理,是一審案件審理的繼續,是民事案件的終審。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而是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再次審理。

2、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程序審理的對象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糾紛,是解決他們的爭議。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對象,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對這一案件重新審理。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理,不論是一審判決、裁定,還是二審判決、裁定,只要是確有錯誤的,都可以作為再審的對象。

3、提起審理的主體不同。有權提起第一、第二審訴訟的,是對本案有實體權利義務的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再審的申請。

4、提起的時間不同。提起第一審程序,受實體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的限制,超過時效,無正當理由的,不得起訴。按第二審程序提起上訴的,必須在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的法定上訴期內提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不受時間限制,發現判決、裁定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但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有兩年時效的限制。

5、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第一審程序的理由,是起訴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被對方侵犯或者發生了爭議;提起第二審程序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是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查監督程序就是審判監督程序嗎

是。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是審查監督程序。程序的含義是指事物發展的既有次序和脈絡以及方式、方法。

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是通過再次審理和作出裁判來糾正已經生效且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中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投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生效裁判,發現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發現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發現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生效裁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抗訴。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原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審判,裁判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原二審案件,或者上級法院提起的案件,按照二審程序審判,作出的裁判裁判,宣告后發生法律效力,不得按二審程序上訴或抗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審判監督程序是再審嗎

法律主觀:

是。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它又稱為再審程序。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和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序和當事人行使訴權申請再審引起的再審。前兩種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后一種稱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從廣義上講,前兩種和后一種統稱為審判監督程序。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 檢察院抗訴 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 證據 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的區別

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兩者從含義上是一樣的,所以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

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兩者從含義上是一樣的,所以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審判監督程序就是再審程序嗎

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并沒有本質區別。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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