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環境污染要賠償嗎(施工造成環境污染賠償案例)
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在行為人實施環境污染侵權后,損害賠償責任是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來確定的。同時要由侵權人舉證自己沒有過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沒有具體的規定。污染環境損害的賠償有以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予以賠償。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的,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需要賠償的金額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污染賠償是指什么?
法律主觀:
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 不承擔責任 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我國環境法律已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應注意的是,排污者根據該款規定免責,必須證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并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后排污者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后還有其他原因造成損害或災害發生后排污者沒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水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 承擔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因此,因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免責條款不僅適用于水污染還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環境污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污染事故賠償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事故的賠償:責任人首先應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造成他人人身受到傷害的,應該賠償醫藥費等合理費用,并有責任排除環境污染危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進行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污染環境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什么賠償
污染環境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人身損害的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
1、對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可以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對于污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2、對于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于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征去把握:
(1)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
(2)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
(3)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單位作出鑒定結論后,再予以確定。
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
1、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2、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3、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通常會給人民群眾帶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因此,在處理賠償的時候,也要從這兩方面入手。環境污染侵權的賠償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和傷殘補助金等。而財產損失賠償則比較難確定,尤其是間接損失賠償,需要經過專業評估機構認定才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1235條規定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侵權人必須承擔的賠償損失和費用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侵權可以要求賠償。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其中就包括返還財物。其中包括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污染賠償具體有怎樣的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 人身損害賠償 。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一、 醫療費 (包括繼續治療費);二、誤工費;三、 護理費 ;四、交通費;五、住宿費;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營養費;八、 殘疾賠償金 ;九、被 扶養 人生活費;十、殘疾輔助器具費;十一、 死亡賠償金 和 喪葬費 。 2、 財產損害賠償 。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 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對于上述三種損失,舉一個水污染的例子說明:甲工廠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魚塘,造成魚死亡,其中死亡魚的價值即是直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尚未到捕獲的季節,還可以繼續長大,則長大以后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預期收入,該預期收入是間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塘被污染,將魚塘恢復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項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 。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于賠償標準的建議 1、對于 人身損害 的賠償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確定;對于污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2、對于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于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征去把握: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單位作出鑒定結論后,再予以確定。對于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于該損失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鑒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污染責任者予以賠償;當然如果污染責任者選擇恢復環境,也可以判決由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予以恢復。
造成環境污染要賠償嗎?
造成環境污染需要賠償。《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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