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什么(要約是什么法律行為)
什么是要約?要約有哪些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是什么意思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
法律分析: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后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一)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心意圖。所謂“表示”,是指將此種內心意圖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不同于事實行為,是因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意圖,該意圖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因而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效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意思表示是實現意思自治的工具,行為人可以依據自己的主觀意志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并能夠依法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從而形成了民法特殊的調整方法。(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無法成立。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三)要約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盡管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一方面,要約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條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要約是什么
法律分析: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1 .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并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是什么意思
要約 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具體確定,并且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以撤回、撤銷。是 合同訂立 的一種方式。與“承諾”相對。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和要約有什么區別
要約和要約是同一個詞語,因此沒有區別。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后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此種拘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許要約人在要約到達之前撤回要約。但是,在要約生效以后,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的內容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此種拘束力又稱為承諾適格,是指在要約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作出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必須根據要約規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諾,否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要約生效的時間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在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所謂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是指當事人直接以對話的形式發出的要約。例如,當事人面對面地訂立口頭買賣合同,或者以通過電話交談的方式訂立合同。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在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所謂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是指當事人以對話以外的形式發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郵件、傳真等方式訂立合同。
3、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的生效。在數據電文進入系統以后,盡管收件人尚未閱讀,也認為是收到了電文。這就是說,只要要約的內容進入了收件人的系統,即使沒有為收件人所實際檢索、閱讀,也視為到達。相對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則自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要約
什么是要約?
要約的意思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擴展資料
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由于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認了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5、要約必須送到受要約人。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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