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實習期一樣嗎
實習期等于試用期嗎
實習期不等于試用期。
二者的區別如下: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所述,在實際生活中實習期與試用期最大的區別就是,試用期的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也是存在勞動關系的,但是實習期的員工是屬于自然人是不用承擔義務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和實習期區別
法律主觀:
很多同學剛開始跟社會接觸的時候,都會分不清楚“實習期”和“試用期”,以為就是一個概念。一、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1、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2、另外,有一種情況是指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并不等于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屬于勞動關系。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二、實習期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1、實習期間,各種補貼是否享受,如車補,餐補,通信補。2、實習期間的工資結算時間,不能超過實習開始后十天。如果實習結束,必須在三天內結算。3、實習期間是否加班,原則不加班,如果加班必須要有報酬。4、實習期間,如果與預期工作環境,工作內容有較大差別時,有權提出修改實習期限。5、實習期間,不能六天上班。6、實習期間的考勤,是否享受全勤獎勵。7、實習期間,請假制度如何定,是否是按照公司規定的每月的請假天數,是否扣薪。8、實習期間,不能接受公司極重要工作以及開發周期很長的工作,以免為將來實習后帶來事務糾纏。9、實習期間,有進行相關技術學習的權利。10、實習期間,應有合理的作息時間,中午是否午休時間。三、實習期間能休探親假嗎1、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2、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試用期與實習期,在某種程度上都是指一定期內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處于一種非正式的狀態。那么,具體而言,二者之間有何區別呢?一、對象不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備內容。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由此可見,試用期中的對象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期則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三、期限不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并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四、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試用期和實習期一樣嗎
試用期和實習期不一樣,兩者有以下區別:
1、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實習期中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
試用期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等;
2、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
3、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等;
4、工作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以及能夠接受的監督和考核方式等;
5、內部培訓:用人單位可以為試用期內的員工提供必要的內部培訓和指導,以幫助員工適應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6、轉正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在試用期內需要達到的工作標準和績效要求,以及符合轉正條件的具體要求。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考察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的期間,具有較短性、約定性、雙重性、過渡性的特點。通常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勞動關系的正式開始之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最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習期是試用期嗎?
實習期不是試用期。
試用期和實習期不一樣,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實習期只涉及在校學生,由于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拿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
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一步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試用期限。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企業。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試用期和實習期不一樣,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實習期只涉及在校學生,由于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拿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一步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試用期限。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和實習期一樣嗎
試用期和實習期不一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和實習期是一樣的嗎
在法律上試用期和實習期不一樣。
試用期1.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是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2.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于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又或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用人單位一個相互熟悉、磨合的機會。 實習期也指,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的目的。如各種職業技能的實習。
3.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期限。
在實際運用中,實習期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以勤工儉學和增加社會經驗為目的實習。這種實習,可以是所在學校組織的,也可能是學生自行與實習單位聯系,進入某單位,既提供一定勞動實踐,從中獲得一定社會實踐經驗,又可以取得單位給予的勤工儉學補助費的一種實習形式。如暑期工。
2 培訓性質的實習。學校與相關的合作單位,這些單位,主要與學生就業方向相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與這些單位簽定實習培訓、培養協議,由學校交付一定的培訓費用,委托這些機構進行實訓學習。這種情況,實習期依學校與單位協商確定。
3 就業前的磨合實習。學生基本完成了學校的理論學習任務,如修完學分,剩下的一年或半年時間,提前到有就業意向的用人單位熟悉工作流程,進行相關實踐學習。一般這種情況,接收實習生的用人單位會提前與學生面試,選定實習學生后,與學校、學生簽定三方就業協議。按照三方就業協議的規定,安排學生進入單位實習。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和實習期有什么區別
一、試用期和實習期有區別:
1、試用期:一般企事業單位在簽用人合同時,都要設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有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過后就轉為正式工,并享受正式工的待遇。
2、實習期:大中專學生在畢業前一般都有實習期(各學校時間長短不等),實習期滿后,論文答辯完后,就可以畢業了。
二、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
1、另外,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并不等于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擴展資料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1、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習期就是試用期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和實習期不一樣,兩者有以下區別: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實習期中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實習期嗎
試用期和實習期是不一樣的。
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拿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
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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