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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申請書什么時候交(傷殘鑒定申請書交上去多久可以做)

2023.12.30 710人閱讀
導讀:交通事故需要申請做傷殘鑒定的,在治療終結后,可以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傷殘鑒定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哪時候法律分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做傷殘鑒定的時間規定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交通事故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哪些時候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申請傷殘鑒定時間,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五十四條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 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 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交通事故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哪時候

法律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做傷殘鑒定的時間規定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交通事故需要申請做傷殘鑒定的,在治療終結后,可以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傷殘鑒定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一、領取傷殘補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準備一份工傷認定書;

2、工傷待遇申報表;

3、勞動能力鑒定;

4、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資料;

5、由單位填寫《工傷治療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領取傷殘補助流程:

1、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申請傷殘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傷殘鑒定需要三十天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天。交通事故當事人受傷治療終結后,15日內應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司法鑒定的程序:

1、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4、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5、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6、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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