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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的近親屬是哪些有什么權利義務

2023.12.31 113人閱讀
導讀:二、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3、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刑事訴訟法近親屬指哪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款,“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在刑事訴訟案件當中,為了確保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以及推動案件的進展,對于當事人以及嫌疑人的近親屬都做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法律上近親屬的作證與出庭等都有著相關的規定。下面就隨我一起來看看刑事訴訟法近親屬指哪些人吧。

一、刑事訴訟法近親屬指哪些人?

1、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款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3、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4、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中的近親屬

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中一條是申請人須是中國人的近親屬,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親生兄弟姐妹、爺爺奶奶。

二、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

《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62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110條第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為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305

條規定了偽證罪。法條中并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偽證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為之作偽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系,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里面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并成為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為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偽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為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為借口拒絕作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近親屬指哪些人該問題主要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一般情況下來說,近親屬都是指配偶,父母,兄妹,以及近親親屬等。在一些特殊的家庭關系當中,還包括遠親的家屬等。不同的訴訟法中對于近親屬的規定也有著細微的差異。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近親屬法律范圍包括哪些人

在我國,訴訟類型不同其實對于近親屬的范圍規定也不一樣。在民事訴訟中一般要求近親屬就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要是在刑事訴訟中,則近親屬主要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所以不同的情況下近親屬的范圍是不一樣的。

一、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參考法條:《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二、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參考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刑事訴訟法關于“近親屬”的規定(第82條)是:“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顯然,刑事法與民事法關于“近親屬”的規定不統一,刑法上的近親屬概念的范圍比民法上近親屬概念的范圍窄的多。與刑事法相比,民事法將近親屬的范圍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范圍也未限定于同胞兄弟姐妹。

其實,近親屬不論在刑事法還是在民事法上,都有很重要的法定權利。在刑事法上,近親屬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他們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要求解除超過法定期限強制措施的權利;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獲知判決結果的權利;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前申請會見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是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時,擔任辯護人的權利。二是被害人的近親屬,他們享有的法定權利是:是否同意為辯護律師提供證據的權利;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或起訴的權利;對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有權向法院起訴。在民事法上,當事人的近親屬享有更加廣泛的權利,譬如,《民法典》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顯然,刑事法將祖父母、外祖父,孫子女、外孫子女,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統統排除在近親屬的范圍之外是不妥的。從親等關系上看,祖父母、外祖父,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兄弟姐妹同為二等親,而前者為直系血親,后者為旁系血親,因此,刑事法將祖父母、外祖父,孫子女、外孫子女排除在親屬之外,沒有一點道理。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均為自然血親,與同胞兄弟姐妹并無不同,而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為擬制血親,與自然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沒有理由將他們區分開來,刑事法上的歧視性規定是不合理的,有違親情人倫。

另外,由于計劃生育的實施,使青少年人群的親屬群體越來越小,如今20歲以下的孩子,有“同胞”兄弟姐妹的已經很少了,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的也是少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近親屬的范圍不宜規定的過窄。加上流動人口的增加,人們身邊的近親屬越來越少了,如果當事人卷入刑事訴訟而身邊僅有的為數不多的親人卻無法享有近親屬的權利,說明立法已經遠離了現實,需要修正。因此,筆者建議,刑事訴訟法在修訂時,關于近親屬的規定應當擴大,將第82條第6款修改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上文中區分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為大家詳細介紹了近親屬的范圍。訴訟的類型不同,那么對應的近親屬的范圍也是不一樣的,而這點也是需要我們重點注意的地方。另外,在婚姻關系中禁止近親屬結婚,而這里的近親屬就包括了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刑訴法的近親屬是哪些有什么權利義務

刑事訴訟法中近親屬有不必出庭作證,不必舉報犯罪,以及申請法律援助、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但是不得干擾案件正常審理,破壞法條秩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訴法近親屬的權利是什么

法律分析:近親屬做為辯護人的權利: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3、查閱案卷材料的權利。4、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5、調查取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近親屬”的范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筆者認為此項規定范圍過于狹窄,應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納入“近親屬”的范圍。理由是:

一、現行規定與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們的傳統觀念不符

我國自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一直實行一對夫婦生育一胎的計劃生育政策,許許多多的家庭響應國家的號召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兩代人養育一個小孩或者一個子女贍養兩代老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為家庭成員的家庭在我國大量存在,隨著我國漸入老齡化社會,這樣的家庭必將越來越多,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是一個人除父母子女之外最近的直系親屬,當父母死亡或不能撫養子女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當子女死亡或無能力贍養父母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由孫子女或外孫子女贍養。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卻不是近親屬,不符合我國的傳統倫理。

二、與我國的民事法律規定不一致

我國民法通規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這條規定主要針對精神病人,而精神病人大多是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很少,所以未明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設立監護人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確定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與被監護人的關系的遠近而定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為未成年人設定的監護人除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一順序監護人,說明與被監護人的關系是僅次于被監護人的父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納入了近親屬的范圍。刑事訴訟法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排除“近親屬”之外,造成同一法律術語在刑事、民事不同的法律領域有不同的外延,很容易引起人們法律概念的混淆,不利于統一執法,也有損立法的嚴肅性。[page]

三、不利于準確打擊犯罪

在我國刑事實體法領域,有許多涉及危害近親屬的行為因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不按犯罪處理的相關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2005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200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根據這些規定,對近親屬實施的上述相關行為可不按犯罪處理,有利于減少社會對立、消化社會矛盾,有利于社會和家庭的和諧。但假若上述行為侵害的對象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則不能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對行為人只能定罪處罰,這樣則有違上述司法解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實踐中,作為被侵害對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追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刑事責任的現象并不多見。所以,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實施的一些侵害行為因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不應對行為人定罪處罰。故應將祖父母、外祖父母納入“近親屬”的范圍。

四、不利于維護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數條涉及“近親屬”的條款,其中既有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也有關于被害人一方的。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第四十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等等。上述有關當事人近親屬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當事人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行使,如果近親屬的范圍過窄,則不利于上述立法目的的實現,特別是對于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的獨生子女以及沒有兄弟姐妹且子女死亡(或沒有行為能力)的老人,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行使訴訟權利,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些人沒有近親屬,其他人又不能代為行使,這些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得到保護。綜上所述,應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納入“近親屬”的范圍。[page]

刑訴法中的近親屬包括什么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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