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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婚姻無效需要哪些材料

2024.01.01 3人閱讀
導讀:無效婚姻申請流程法律分析:申請無效婚姻的程序是: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無效婚姻本質上不是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因為具有法定禁止結婚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結婚,如果存在無效婚姻情形且已取得結婚證的,需要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無效婚姻申請流程

法律分析:申請無效婚姻的程序是: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

近親結婚如何證明婚姻無效

近親結婚無效的規定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近親結婚無效,需要證明婚姻無效的話,可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親屬關系證明:提供證明近親親屬關系的證件,如戶口簿、身份證等;

2、婚姻登記證明: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原件以及復印件;

3、法律規定:提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以及復印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

4、親屬婚姻狀況證明:提供其他親屬的婚姻狀況證明,以證明親屬關系確實存在;

5、專家鑒定:在必要時,可以請相關專家進行鑒定,如親屬關系鑒定、婚姻關系鑒定等。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或者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明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

無效婚姻本質上不是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因為具有法定禁止結婚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結婚,如果存在無效婚姻情形且已取得結婚證的,需要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綜上所述,近親結婚是否無效需要根據當地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如果當地法律允許近親結婚,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婚姻無效,如婚姻違反法定程序、婚姻存在虛假情況等。因此,在提出婚姻無效申請前,應當先了解當地的法律規定,確保自己的申請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手續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手續:可以申請有關部門進行撤銷,也可以去法院起訴。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當然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政局怎樣撤銷婚姻?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什么是 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結婚的條件 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 婚姻無效 的婚姻。 根據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民政局可撤銷婚姻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政局是辦理 婚姻登記 和 離婚登記 的部門,是查以辦理可撤銷婚姻的撤銷。 三、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要提交什么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證 和 結婚證 ;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 判決書 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四、撤銷婚姻登記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并收回。 婚姻撤銷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如果對方因為想要霸占財產等原因脅迫當事人結婚,這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無效婚姻的申請書怎么寫

法律分析:確認婚姻無效,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但是必須滿足法定條件才能申請。無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的申請書的書寫方式和民事起訴狀類似,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一方為申請人,被申請的一方為被申請人。需要寫明雙方的個人信息,例如:性別,年齡,出生年月等。訴訟請求部分寫明請求法院宣告雙方的婚姻無效。事實與理由部分,簡要寫明兩人的結婚經過,認為雙方婚姻無效的理由等內容,具體的格式可參照民事起訴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 未到法定婚齡。

起訴婚姻無效需要哪些證據,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民法典中規定,無效婚姻需要證據。

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準備的材料因婚姻無效的原因有所不同。

(一)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于重婚的證據等等。

(二)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

(三)以婚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且婚后難以治愈的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該提供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證明婚前患病,婚后難以治愈的相關材料。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無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確實屬于無效婚姻,會就財產和子女問題一并判決,所以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最好還提供包括房屋產權證書、銀行賬戶、支票等各種財產清單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

對于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后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愿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請問申請婚姻無效需要什么手續

無效婚姻的法定程序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有關規定,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由婚姻當事人或者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2.無效婚姻判決的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的效力不適用調解,有關婚姻無效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條件。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下列婚姻屬于無效婚姻:1.重婚的;2、雙方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3.婚前患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根據這一規定,我認為你的婚姻是否屬于無效婚姻,關鍵要看她的疾病是否屬于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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