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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哪些(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有用嗎)

2024.01.01 75人閱讀
導讀:2、債務人有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債務人已經有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債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的要求向申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支付款項、履行合同等,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以下是申請強制執行的情形:1、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債權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以下程序:一、申請;二、法院受理;三、申請復議;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五、采取強制措施。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只有一套房子能被強制執行嗎

離婚只有一套房子能被強制執行。

對于唯一住房如果房屋標準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標準的,可以采用置換等方式執行一部分。法院可依法強制拍賣擁有的商品房,提留必要的生活費及房屋租賃費用給欠款人,其余的拍賣款依法分配。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備法律依據: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作為支持,如判決書、裁定書等;

2、債務人有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債務人已經有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債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的要求向申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支付款項、履行合同等;

3、債務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是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如拒不支付款項、違反合同等,應當向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已經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履行合同、交付貨物等;

5、法定時效未到: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申請,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以下是申請強制執行的情形:

1、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債權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等;

2、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如合同、票據等。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或票據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有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應當有足夠的財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則無法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為了避免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建議離婚前制定財產協議,明確雙方財產的歸屬和分割原則,這樣可以避免離婚后因為財產糾紛導致的訴訟和執行成本,減少離婚給雙方帶來的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觀:

凍結并劃扣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這只是強制執行的措施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多種強制執行措施;對于唯一的房產,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仍然是可以查封拍賣的。對于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的,可以予以罰款、司法拘留。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情況。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法律客觀:

法院在執行當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按照現在法律規定,可以采取的執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項:第一,查詢、凍結、劃撥存款。被執行人在銀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法院都需要手續齊備。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由執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收入等。這一強制措施原是針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使用,但現在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一措施也適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查封、扣押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現在操作的依據主要是司法解釋《查封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有幾個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執行人處分、損毀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須下達裁定外,還必須有公示程序,對于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于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加貼封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被執行人轉讓無效。例如甲公司將被查封的財產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雖然付了錢,但不能取得該財產,因為該財產是禁止轉讓的財產,轉讓行為無效,該查封財產仍可由執行法院拍賣、變賣,將其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交給申請執行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作為乙公司付了錢沒有取得財產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責任。也就是說,在執行中查封、扣押的財產,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護,必須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查封沒有經過公示的,或者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辦理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給以保護;2、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申請執行人經常處于無奈,生效法律文書上確定由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自動履行,過了這個期限才能申請執行,債務人恰恰在這個期間轉移財產,因此對債務人可以采取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誰來辦?由法院立案機構辦,還是法院執行機構辦?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機構辦;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這些都是重要內容,還有《查封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條引起強烈反響,銀行反對的意見極大,說對按揭貸款是一個沖擊。這條規定本身沒錯,因為還有第7條,對于超出“必需”的部分,還是可以執行的。最高法院現在正在討論制定一個關于設定抵押房屋查封問題的規定,也算是對第6條的補充。還有豁免查封的財產、輪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問題,前面已經提到過。第四,拍賣、變賣財產。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后,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扣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用拍賣、變賣的資金清償債務。為了解決當前的需要,關于《拍賣規定》的司法解釋有幾個重要問題需要注意:第一,拍賣、變賣效率優先的原則。拍賣、變賣過程中有許多時間限制,當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內不主張權利可能就喪失了這個權利;第二,無益拍賣的變通處理。當預計被執行的財產拍賣以后,清償有優先權的債權和執行費用后可能沒有剩余,申請執行的債權得不到清償的,按照國外立法叫無益拍賣禁止,就不拍賣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個變通處理,給予債權人一個選擇,通知債權人,由其決定是否還要拍賣。債權人如果主張拍賣要重新確定底價,此底價要高于原來的底價,重新確定底價的拍賣流拍了,流拍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第三,以物抵債,不管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拍賣,申請執行人和執行債權人,可以主張以物抵債,如果都不主張以物抵債,則將該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有主張抵債的就要以物受償,如果抵債物價值大于債權的債權人需要補交差額,補交差額行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決定重新拍賣,并不受拍賣次數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財產以物抵債而沒有付足差額款的法院還可以決定再進行拍賣。關于拍賣次數的規定,動產拍賣兩次,不動產拍賣三次;也規定了確定保底底價的標準,每一次降價不得降低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也就是說第一次拍賣的財產比如評估價是一百萬元的話,你可以以80萬元作為保底價拍賣,如果叫價在80萬元以下的視為無效;第二次拍賣時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萬基礎上再下調不高于20%,也就是64萬元,64萬元再流拍還可以在64萬元基礎上再下調20%,成52.8萬元。動產只拍賣兩次,如果按照變賣價處理,變賣最后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價的二分之一。還有一個規定,拍賣財產上的優先權的消滅,買受人買取的是沒有負擔的標的物,還有其他的有關規定。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第五,搜查。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或者隱匿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的,可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搜查,被執行人的會計賬簿是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對其搜查,并可以復制,但是對會計掌簿原則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時也可以。依據現代訴訟理念,誰主張誰舉證:民事當事人舉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除《關于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調查相關證據而判其敗訴。但是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卻是提取被執行人財產及財產證據的強硬手段。第六,強制交付。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必須交付一個特定物給債權人的時候,他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強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強制交付,強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個案例某甲與某乙系兄弟倆,因祖傳的一幅名畫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該爭議的名畫為某甲所有,某乙應將此畫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給某甲。但是某乙沒有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某甲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責令某乙交出該畫,某乙拒絕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該名畫,交付給某甲,某甲簽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時對某乙進行了處罰。第七,強制遷退。這是指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遷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時,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令被執行人遷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遷出,人民法院應將被執行人在房屋、船舶內的財產清出后,將房屋、船舶交給申請執行人。這個環節的工作較為復雜,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可以不清出被執行人財產的,也應當允許。第八,強制完成行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大多是財產,但有時候也可以對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對于行為的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對可以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例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修繕房屋行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為,當被執行人拒絕修繕時,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拒絕承擔此費用的,按金錢債權的執行方式予以強制執行;第二種情況,對不能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這種情況的強制執行較復雜,一般可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或司法拘留等處罰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采取強制措施時必須因行為性質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例如,某甲剽竊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權,該糾紛經法院判決,判令某甲賠償某乙損失和某甲在報刊上賠禮道歉。某甲支付了賠償金后拒絕在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執行法院對“公開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采取的方式:(1)對某甲罰款;(2)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說明判決的內容和進行公開訓誡;(3)公告費用由某甲承擔。這種情況在必要時也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第九,強制管理被執行人財產。對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條。債務人的財產,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現在也有幾個成功案例,這是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能變現情況下采取的有效手段。第十,法院有權主持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以上十種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單獨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在強制執行中的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并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協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主要有:(1)罰款;(2)拘留;(3)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執行中有關人員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在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通過公訴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上面的十項執行措施是法律手段,是由現行法律規定的。近幾年,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中央中發(1999)11號文件精神的過程中,積極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創造出一些執行制度,也叫手段,我給列出九種:第一,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法院發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如實報告財產。第二,執行審計制度。執行法院組織對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進行審計。第三,被執行人名錄公示制度。最高法院在策劃建立執行社會信用系統,也叫做執行社會威懾機制,把每年執行的案件全部上網,網上公示,并和銀行系統連接,達到資源共享,形成社會監督,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系統功能在于:如果被執行人有債不還,卻另外投資成立新的公司,在登記過程中工商機關查出來,將不給他注冊登記;銀行在網上看到其欠債不還就不給他貸款;等等。威懾機制非常理想,最高法院執行辦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正在操作中。第四,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制。債務人不能高消費,寶馬車、奔馳車開著、洋樓住著,這個不能允許。很早以前,深圳法院就這么做:他們召開了一次債務人大會,全市債務人都來了,債務人開著大奔、寶馬來的,散會時候鑰匙被全留下,而且不能再擁有這樣的車,有力地促進債務人主動償債。這在許多國家都有這個規定,我國立法上應當肯定下來,債務人不能有高消費,要形成社會監督。第五,財產舉報制度。很多地方很靈驗,重賞下面必有勇夫,獎金有的由債權人支付。第六,財產調查權。債權人的律師可執執行法院的調查令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第七,預立案登記制。這是深圳中院創造出來的,這個做法很好,四川執行局局長也表示要這么做。債權人防止超期限喪失申請執行權,可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在沒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下,申請預立案登記;什么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了再交申請執行費,法院才正式立案,當事人減少了訴累,法院也節省了司法資源,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第八,輪候查封制度。第九,制發債權憑證制度。

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執行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財產能被強制執行,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夫或妻一方對外承擔所有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一般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只要夫妻出現了上述情況,夫妻的共同財產就只能執行屬于債務人的那部分,其配偶的部分就不可以被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何解決離婚案財產強制執行難的問題?

一、如何解決 離婚 案財產 強制執行 難的問題? 如果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 工資 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在審理階段,法官可根據案情的需要,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進行 訴訟保全 ,進行實地勘驗、拍照或錄像,必要時甚至可對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使涉案財產相對 “固定”。這樣做既有利于查清財產的具體數額,又可使財產免受損壞和轉移,也可以在當事人對財產進行損壞后法院要求其進行賠償時提供依據,為執行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拒不執行的行為可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可能構成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但是離婚案件一般會以調解為主,雙方協商分期或者其他方式。 二、 離婚財產 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如果離婚關系之中一方不履行法院所不在 判決書 之中確定的義務,那么這種情況下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是需要申請然拿著法院的判決書, 強制執行申請 書,還有身份信息,證件等等,然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繳納執行費用一般也不會很貴,然后法院會進行執行。法院在 立案 之后會通知被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盡快履行,如果不履行的話,那么法院就會在一定的期限內強制執行,或者是拍賣,變賣掉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凍結其賬戶等等。 綜上所述,在 離婚財產分割 過程中,有些當事人會轉移、隱匿財產,導致對方的權益受損。發生這種情況,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針對目前執行難的問題,法院應該多做工作,在訴前進行 財產保全 ,對被執行的財產進行評估。

離婚后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流程

法律主觀:

在離婚的過程當中,涉及到財產糾紛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分割財產;但是,夫妻雙方在婚前有協議的話,按照婚前協議進行財產劃分。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因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則向法院提起訴訟。一、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程序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二、離婚時如何申請保全財產申請訴前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情況緊急,即利害關系人如果等到起訴后再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的強制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屬于給付之訴(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貨幣或財物的訴訟)、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的,不發生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申請一般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三、夫妻雙方財產怎么判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平等分割。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離婚后還能起訴分割財產嗎怎么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判決

法律分析:離婚后還能起訴分割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離婚協議該怎樣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的具體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理。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著嚴格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此范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強制執行。   這些文書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做出這個文書的都是國家機關或社會機構。離婚協議,是個人之間的約定,顯然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確認孩子撫養費的負擔問題。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必定會對支付撫養費做出一個判決。那時就可以憑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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