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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房屋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2024.01.01 415人閱讀
導讀: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一、繼承人公證一般需要什么材料在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時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法定繼承應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繼承公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法律分析:辦理繼承公證所需要的材料有:(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公證繼承人需要什么資料

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遺囑繼承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并且遺囑要合法、有效。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一、繼承人公證一般需要什么材料

在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時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 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在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遺產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應沒有爭議。

3、法定繼承子女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做出意思表示。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繼承公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辦理繼承公證所需要的材料有:(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2)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3)團型神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涉及房產繼承的提供房屋查檔證明;(4)親屬關系證明;(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租友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塌虧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公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遺產繼承公證須提交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高慶陪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差跡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戚蠢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

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時,需要什么材料依據繼承的方式和遺產類型而定,例如遺囑繼承不動產的,需要遺囑、財產歸屬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

一、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繼承公證除了提交一般財產繼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出資證明;(2)股東名冊;(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5)公司資產的評估報告。

三、存款繼承:1、繼承公證 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需提供的材料參見前面房產繼承的繼承公證。2、憑繼承權公證書到儲蓄機構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產進行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以下材料:1、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2、身份證;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4、遺產所有權證明。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繼承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1、申請人社區或者村委出具的身份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等。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繼承公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繼承公證需要以下這些材料:

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需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證明,如:死亡人員銷戶后的人口信息表、醫院的死亡證明。

二、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明。如:房產證、存折、存單、股權、知識產權、股票、基金、公積金、保險金等能夠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范圍的證據材料。

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等。

四、親屬關系證明。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六、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所有權證書、銀行存款單、股票號碼與數額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以及本人與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重點審!

遺產繼承公證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確定其繼承人的程序,其意義就在于確認繼承人法律地位,證明繼承人繼承權的合法性,以及繼承過程和結果是否合法。遺產繼承公證可以使遺產繼承合法化,可以減少遺產繼承過程中不必要的糾紛,有效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遺產繼承具有較強的執行效力。

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流程是怎么樣的?

1、雙方需要攜帶辦理遺產公證的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2、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遺產的內容,遺產處分的財產的權利進行證明,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書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遺產繼承方式有: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2、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3、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遺囑繼承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親筆書寫的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不需要見證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 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如果遺囑人因病或者不識字不能書寫遺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 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也不建議采用,因為存在著被剪輯或者篡改的可能性。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死后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3、 遺產的產權證明、清單(如房屋產權證、存單、股權證明);4、

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申請繼承權公證親屬關系證明表》,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等等。

一、死后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3、 遺產的產權證明、清單(如房屋產權證、存單、股權證明);

4、 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申請繼承權公證親屬關系證明表》,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5、其中一個法定繼承人單位(注意:該單位不得與被繼承人的單位相同)出具《親屬關系證明表》;

6、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以下其中之一):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骨灰存放證、墓地證、合葬證、火化證并提供死亡時間的證明);有失蹤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

7、涉及遺囑繼承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遺囑;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8、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作出書面棄權聲明書,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提交經過公證的棄權聲明書(棄權聲明書)

9、 繼承人應當全部出席,不能出席的應有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辦的,受托人應提供身份證明

10、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嗎

是的,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并做出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

辦理繼承公證要準備必要的材料,由于不同的被繼承人(死者)其財產類型和社會關系構成有所不同,在辦理繼承公證時,繼承人需要準備的材料也有所不同,這就是辦理繼承公證沒有固定表格和材料清單的原因。最好的途徑就是當事人通過電話咨詢、網上留言或到公證處現場咨詢公證處工作人員,由公證處工作人員把被繼承人(死者)的情況全面了解后,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和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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